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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痴情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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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0楼 发表于: 2009-11-10
引用第19楼雾又袭于2009-11-10 15:36发表的  :
帮助自杀的行为,就是剥夺生命的体现!哈哈难道不是吗?


安乐死说到底就是帮助患绝症后毫无生还希望而且承受着巨大痛苦的病人自杀,这种帮助是一种人道,绝不是一种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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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1楼 发表于: 2009-11-10
关于安乐死俺摘抄一段,你就会明白了: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宋功德认为,在这方面法律应该体现人性化。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使人无痛苦地死去的做法,是一个长期争论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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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2楼 发表于: 2009-11-10
引用第21楼雾又袭于2009-11-10 17:58发表的  :
关于安乐死俺摘抄一段,你就会明白了: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宋功德认为,在这方面法律应该体现人性化。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使人无痛苦地死去的做法,是一个长期争论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的问题。


这里我只想表达一个观点:安乐死是一种人道做法,或者说是从人道角度提出来的。

至于为什么我国法律不允许安乐死,安乐死涉及那种问题,具体操作起来有什么难度,违反法律帮助人安乐死判何罪不在讨论范围。如果您一定要想给我讲讲这方面的知识,我只能无比遗憾地告诉您,大一时,关于安乐死这个问题一位法学教授已讲得很清楚了,为此,她还组织我们进行过专门的讨论。在下虽不才,但自认为多少还是知道一点的,我想就没必要劳驾您再引经据典搬出这一大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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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3楼 发表于: 2009-11-10
引用第22楼痴情浪子于2009-11-10 19:36发表的  :
这里我只想表达一个观点:安乐死是一种人道做法,或者说是从人道角度提出来的。
至于为什么我国法律不允许安乐死,安乐死涉及那种问题,具体操作起来有什么难度,违反法律帮助人安乐死判何罪不在讨论范围。如果您一定要想给我讲讲这方面的知识,我只能无比遗憾地告诉您,大一时,关于安乐死这个问题一位法学教授已讲得很清楚了,为此,她还组织我们进行过专门的讨论。在下虽不才,但自认为多少还是知道一点的,我想就没必要劳驾您再引经据典搬出这一大套了。

既然法学教授真传,想来必有理论!俺袭人在职,聆听教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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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4楼 发表于: 2009-11-10
哦,您是山庄提刑官呐,这我倒忘了,难道现实中您也从事与司法工作?不过,教诲这个词可是万万不敢担当的。以高高在上的姿态装腔作势,指指点点,评头论足,咱就更不习惯了。咱知道山庄乃藏龙卧虎之地,所以最多只能称为讨论而已。再加上您是法学领域在职专家,我岂敢敢班门弄斧,给您上课?万一我当年的老师还是您的学生,那我岂不糗大了?刚才,上中华网看了个贴子,法学泰斗赵长青出高论:强奸幼女,幼女没拒绝,不属于强奸。临时性强奸。简直闻所未闻!看来,咱的法律知识确实少得可怜,在这里哪里还敢再谈什么教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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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楼 发表于: 2009-11-10
事实胜于雄辩,哈哈越描越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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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6楼 发表于: 2009-11-11
哈哈。。。。。。

围城里的人已完成心愿,

围城外的人在伦理和法理间争得不亦乐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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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7楼 发表于: 2009-11-11
引用第18楼痴情浪子于2009-11-10 10:51发表的  :
呵呵,兄弟看得确实够仔细。这篇文章是俺边跟网友聊天,边写的(对方打字太慢,俺聊一句,在等对方回话时写几句),也没修改就发上来了,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罪过!
.......


俺的“助”用于浪兄的题,是感觉突兀,有碍观瞻。

不过浪兄的“死”用于题意的解释却略显牵强。

不如改成:《也是一种爱》,“这”好像留有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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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8楼 发表于: 2009-11-11
爱不单单只是付出,也是一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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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9楼 发表于: 2009-11-11
好悲壮的故事,杰作啊!文笔也较为流畅。写作上俺支持2、3楼的看法,同时建议以第一人称来写可能会更动人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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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0楼 发表于: 2009-11-11
引用第25楼雾又袭于2009-11-10 22:57发表的  :
事实胜于雄辩,哈哈越描越黑了~


雾兄,你手里有什么事实呀?我看不是越描越黑,倒是离题越越远了。

你既然非要听“教诲”,如果我不“教诲”,你倒认为自己有“事实”了,那我就说几句:

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在我国安乐死是不合法的。

但如果医生是在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是这是一种人道主义帮助,即使犯法,也绝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剥夺生命)来判处!


案例:我国关于安乐死诉讼最具典型意义的一个案例发生在陕西汉中。1986年6月23日,汉中一名59岁的女病人夏某被子女送到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接受治疗,入院当天,医院就发出病危通知书。入院几天后,虽经常规治疗,夏某病情仍不断恶化,她疼痛难忍,大声喊叫,想一死了之。见母亲如此痛苦且已无治愈之可能,其子王某便与妹妹一道恳求医院院长和主管医生蒲某采取适当措施,使母亲无痛苦地离开人世,以免再受病痛折磨。院长及蒲医生均当场拒绝。之后,兄妹俩又再三请求蒲医生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并表示可以在处方上签字,以承担全部责任。在此情况下,蒲医生同意给患者注射复方冬眠灵。经过先后两次注射各100毫克的药剂,夏某于6月29日凌晨5时平静地离开人世。其后,因分割财产发生纠纷,夏某的大女儿将蒲医生及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惩办杀害其母亲的凶手。法医的鉴定结果是:冬眠灵只是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加速了死亡进程,并非直接致死的原因。但该年9月,蒲某与王某还是被汉中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收容审查,此后又历经解除收容、再收容、逮捕、取保侯审等数次变故,历时5年,直到1991年5月17日,才由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蒲、王二人无罪。

注意:开始,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收容审查(最多是犯罪嫌疑,不等于定罪),但法院最终宣判二人无罪。

雾兄如果就这个问题还想与我辩论,或还想聆听“教诲”,我继续奉陪。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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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1楼 发表于: 2009-11-11
引用第29楼wph0754于2009-11-11 09:23发表的  :
好悲壮的故事,杰作啊!文笔也较为流畅。写作上俺支持2、3楼的看法,同时建议以第一人称来写可能会更动人一点。


谢谢你的宝贵意见,俺会认真考虑滴。呵呵,与你握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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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75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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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2楼 发表于: 2009-11-11
爱的路上千万里,永远无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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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3楼 发表于: 2009-11-11
引用第27楼wuguang1957于2009-11-11 04:14发表的  :
俺的“助”用于浪兄的题,是感觉突兀,有碍观瞻。
不过浪兄的“死”用于题意的解释却略显牵强。
.......



兄弟你可真是有心人呐,为了老哥的一个题目,真是费脑筋啦!让老兄说什么呢?如果你没有酒精肝儿、高血脂等富贵病,还是请你喝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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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山 金币 +8 幽默回复 200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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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雾又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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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4楼 发表于: 2009-11-11
引用第30楼痴情浪子于2009-11-11 09:47发表的  :
雾兄,你手里有什么事实呀?我看不是越描越黑,倒是离题越越远了。
你既然非要听“教诲”,如果我不“教诲”,你倒认为自己有“事实”了,那我就说几句:
.......

以上案例被告行为符合安乐死操作程序,因此无罪!

浪子和俺争辩法理我看还是免了吧!

什么是人道你搞清楚了根本就不会如此气愤了,

俺简单说一下;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真诚的、具体的、现实的。社会主
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确立,使个人和社会的基本利益归于一致。这种人道主义,从伦理方面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对绝大多数人的权利、利益、人格的尊重和关心,体现出绝大多数人对共同利益的关心以及人民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关心。但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不是自发实现的。这就需要大力加强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包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伦理道德准则在内的社会主义精神
[ 此帖被雾又袭在2009-11-11 11:5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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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5楼 发表于: 2009-11-11
引用第34楼雾又袭于2009-11-11 11:45发表的  :
以上案例被告行为符合安乐死操作程序,因此无罪!
浪子和俺争辩法理我看还是免了吧!
.......


既然安乐死在我国是犯法的,不管是否符合程序,都是犯法,难道“以上案例被告行为符合安乐死操作程序”就“因此无罪!”了?

自相矛盾是吧?您这水平也叫司法在职人员?

告诉你真正的原因:法医鉴定冬眠灵只是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加速了死亡进程,并非直接致死的原因,这就和直接致死有了本质性区别。法院其实是在法律不允许安乐死,而医生又是出于人道主义情况下的一种变通,至于这个法医鉴定结果是否也是玩了个擦边球就不得而知了。

可不是您说的符合程序哟!真险,差点把您当老师了,那还不得让您带沟里去呀,看来有时谦虚未必是件好事。哈哈哈。

您上面的没词儿了,这不又搬出个人道。好么,还是社会主义人道。看来搬一堆书本来充门面是您的强项哈!人道本来是一个众人都能理解的词,结果您搬出这么在一大堆抽象的理论论述,什么这个是真诚的、具体的、现实的,什么体现出绝大多数人对共同利益的关心以及人民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关心,把一个本来简单的词,弄得高深莫测,错综复杂!我敢说,你要是作为一个干部站在台上和老百姓这样讲人道,老百姓早用烂菜叶子把你砸下去了。我跟你说,对于百姓来说人道就是一句话,你病了就得救你,你没得吃没得穿,孩子上不起学就得有人管你!就这么简单!这就是现实的人道,具体的人道,百姓承认的人道!您说那一堆,除了能夸夸您记性好,把书背住了,会掉个书袋,除此这外,能说明什么问题呢?

说个题外话,英语过四级的大学毕业生竟然不如一个市场卖菜的外语流畅。这个大学生气不过,于是从时态到句式,从词性到词形讲了一大堆理论,然后得意地说:你其实不懂英语,我给讲讲你现在明白了吧?卖菜的回了一句:Stiff but study is a idiot!!(读死书,死读书,简直一蠢猪!)

哈哈哈,读书的最高境界就是“忘”,如果你只能一字不差地背出来,还停留在“记”的阶段,那么,咱根本不在一个层次上,辩论真的没什么意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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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安乐死在我国是犯法的,不管是否符合程序,都是犯法,难道“以上案例被告行为符合安乐死操作程序”就“因此无罪!”了?


符合安乐死操作程序,指现在司法运用上的一个办法。目前无“安乐死法”,不代表你就不能安乐死。

其余浪子所言与泼妇无二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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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山 金币 +7 鼓励讨论!但人身攻击的不要!哈哈! 200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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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自杀的行为,就是剥夺生命的体现!哈哈难道不是吗?

我倒不觉得这是剥夺生命,而认为这是在帮患者解脱!得了癌症并且到晚期的人,一般已无力回天、病入膏肓,而承受的痛苦却不是常人所能忍受的,有时真是生不如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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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安乐死在我国是犯法的,不管是否符合程序,都是犯法,难道“以上案例被告行为符合安乐死操作程序”就“因此无罪!”了?
符合安乐死操作程序,指现在司法运用上的一个办法。目前无“安乐死法”,不代表你就不能安乐死。
.......


哈哈哈!简直就是滑天下之大稽!看看您前后说的话:

1、我国法律对安乐死暂无概念!我国法律上居然对安乐死连个概念都没有?大家看了不要笑吧。)个人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剥夺生存权,都是犯罪!

2、以上案例被告行为符合安乐死操作程序,因此无罪!(什么叫符合操作程序?一个程序居然使犯罪变成无罪了?)

3、符合安乐死操作程序,指现在司法运用上的一个办法。不管是什么办法,总不能与法律相背吧?)目前无“安乐死法”,不代表你就不能安乐死。屁话!法律禁止你杀人,同样也禁止不了你自杀!)

看看人家前后的这些话,水平高得让人左右不是,无所适从,实在是没办法理解呀!

可能我的言语没给您面子,您骂我泼妇还不解恨,然后又来来了更恶毒的一句,这个嘛,我感觉实在是有损形象呐!

算了,就连小孩儿都会恼羞成怒,说着说着,感觉没捡着便宜,就骂起对方来了。何况您呢?别的本事不咋滴,骂人的本事总比小孩儿强吧?好吧,谁让我“犯上”呢,您好歹是山庄的官儿呀,您虽然能让人看上眼的东西没拿出什么来,但靠着装装腔、作作势,这里挑挑毛病,那里指指点点,借此抬高自己一下,也是很正常的嘛。唉,谁让咱太一根筋,过分认真地跟你辩什么论呀,弄得您下不来台,所以嘛,我招骂也是活该!我请您还是息息怒,消消气!可别因为这个事把您也气出个什么好歹来,到时候,你就不得不面临“安乐死”这个现实性问题啦。是呀,您说的好有道理,目前无“安乐死法”,不代表你就不能安乐死。前面我也说了,法律管得了杀人,还管得了你自杀吗?您不就是要说您有“安乐死”的权利吗?但我还是建议您不要轻易使用这个权利。

好啦,本来您还有很多不能自圆其说的漏洞,我也不准备跟您再辩论什么了,因为我不想再挨你咒啦。既然惹您不高兴,就说声对不起吧,以后可千万不要给俺穿小鞋呀!

最后,告诉您个悄悄话,我也是开玩笑滴!
[ 此帖被痴情浪子在2009-11-11 22:2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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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mmccnn 金币 +18 哈哈,雾又袭是开玩笑的,表别他当真了。 2009-11-11
如何不发帖就快速得到金币道行
 
离线雾又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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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9楼 发表于: 2009-11-11
O(∩_∩)O哈哈~是吗!你最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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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山 金币 +3 鼓励一下 200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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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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