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大学毕业后在某广告公司做小时工已经一年多时间了。最近,因为报名参加更理想岗位的招录考试,要集中时间备考,所以,就向公司提出辞职。
可是,老板说公司现在很忙,少一个人会很麻烦,而且不同意我辞职。老板还说,如果未经批准就走人,公司会要求我赔偿损失。
请问,老板的说法对吗?我可以一走了之吗?
读者:艾明
艾明读者:
首先要确定的是:你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即小时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如果你属于非全日制形式的用工,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你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即你通知广告公司后就可以走人,不存在因此要赔偿公司损失的问题。
如果你的工作时间超过上述规定,你就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而是属于全日制形式的用工。在此类形式的用工中,如果广告公司不存在过错,虽然你有权提出辞职,但是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
该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全日制员工辞职的程序性规定。
这就是说,你作为全日制员工在向公司递交辞职书后,不管公司批不批,你都可以在30日期限届满后走人。你如果违反上述程序性规定,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就得向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项目,根据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包括:(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潘家永 律师(劳动午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