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钟某是本市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一名保洁员,该公司负责本市市郊一处高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钟某负责小区内4号至6号楼的保洁工作,每天对该三幢楼的一楼门厅及每一层过道上的楼梯及窗台进行一次清扫。2017年3月,钟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800元高温费以及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加班费差额。公司认为在核实加班费后,如有未足额支付的,愿意补足加班费,但是不同意支付高温费。
★争议焦点
钟某认为公司应当支付其高温费的理由有两点:第一,她每日打扫三幢楼,虽然都是在室内,但楼道内的温度很高;第二,她负责打扫的4号至6号这三幢楼之间都有一定的距离,她要冒着高温在室外走,有时还要在室外洗拖把、抹布。
公司则认为尽管钟某需要在三幢楼之间走动,但是并不需要很长的时间,她主要的工作场所还是在室内。小区处于市郊,楼与楼间隔较宽,而每一层都有窗户可以通风,温度并不会很高。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钟某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支付钟某2016年高温费800元。
★律师点评
每到夏季,高温费就成为广大劳动者所关心的问题。从2011年起,《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就明确了:企业每年6月到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大家对于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者高温费的支付一般没有争议,但是对部分岗位的劳动者,比如仓库、工厂流水线等,虽然工作场所在室内,但是否需要支付高温费的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那么在此情况下,是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不符合支付高温津贴的条件;还是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工作环境需要支付高温津贴呢?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实践中也出现不同的处理方法。如果让劳动者举证,劳动者由于举证能力欠缺,很难提供相应的证据;而让用人单位对每一位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温度进行记录并要求劳动者签名确认的方法又不太现实。
2016年5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明确:“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高温费纳入工资总额,也就是说,属于工资构成部分。对于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在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都较弱的情况下,有时候裁审部门也会根据劳动者具体岗位的性质和工作环境,根据生活经验及常识来进行判断。如环卫工人,根据常识可认定在一般情况下属于露天工作,符合支付高温费的条件;而如果是普通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则一般来说不太可能存在高温作业的情况。但并不是所有的工种,裁审部门根据生活经验和常识就可以做出明确判断的,比如有的工厂通风条件比较好,安装了空调;而有些工厂通风设备可能没那么好,工作环境就比较闷热,室温就可能超过33℃。当这种情况出现时,用人单位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室内温度低于33℃,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通过本案,有些劳动者的岗位以及工作场所的性质存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这时,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文 何永强(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