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1288阅读
  • 1回复

[法律解释]房屋是尤先生个人的吗?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假正经也

UID: 1801544

精华: 136
级别: 玉清道君
 

发帖
107610
金币
88186
道行
18910
原创
538
奖券
560
斑龄
0
道券
291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12605(小时)
注册时间: 2013-05-07
最后登录: 2023-06-17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9-05-26

    案例:尤先生自幼被爷爷奶奶带至上海抚养长大,工作后未分配到房屋,所以一直与爷爷奶奶一起住。爷爷、奶奶特喜欢尤先生,尤先生也非常照顾爷爷、奶奶,彼此相处其乐融融。

    2004年,尤先生与梅女士结婚,由于单位效益一般,不敢贷款,两人没有购房,一直与爷爷、奶奶一起居住生活。由于爷爷、奶奶和梅女士在生活和孩子教育方面存在较多矛盾,关系越来越紧张。2015年,尤先生的爷爷、奶奶自知年事已高,双双至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两人的共同财产及房屋留给尤先生,并留存了自己的生活费用,在遗嘱中指明仅给尤先生一人,与他人无涉。2017年,尤先生的爷爷、奶奶相继去世,尤先生凭着公证文书、遗嘱将爷爷奶奶的房屋过户至自己的名下。2017年底,梅女士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尤先生名下的房产。

    原告诉称:由于生活习惯不同,多年来彼此没有改善终至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被告名下房产一半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其名下的房产系爷爷、奶奶遗留下来的不同意分割。并向法庭出示了爷爷奶奶的遗嘱。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故本案应当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而本案所显示的事实,正是《婚姻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在本案中,尤先生的爷爷、奶奶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表露自己的真实意思是:指定遗产仅归尤先生个人所有,与他人无涉。该表示应当属于明确指定给尤先生一人。因此本案诉争的房屋属于尤先生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由于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原告的诉求实难支持。遂判决:一,准许原告梅女士与被告尤先生离婚。二,驳回原告梅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梅女士、被告尤先生各自承担50元。

    (作者   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
 
离线jp12345pj

UID: 984636

发帖
259
金币
1107
道行
1703
原创
0
奖券
8
斑龄
0
道券
16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411(小时)
注册时间: 2010-11-17
最后登录: 2024-11-06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9-06-15
爷爷奶奶真的是大师级别 料到了会真房屋 所以立遗嘱并且公证 房子就是尤先生一人的
1条评分金币+1
假正经也 金币 +1 - 2019-06-19
如何不发帖就快速得到金币道行
 
快速回复
限120 字节
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