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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去年上半年我曾打电话咨询过你,现在事情有了变化,所以我特来信函咨询,请答复。 我们兄妹四人,几十年前与父母共同居住在原南市区(现为黄浦区)一套煤卫合用的使用权房屋内。改革开放后,父母、兄弟、姐妹分别去了香港、澳门定居,父亲的户口留在上海,父亲为租赁户主。2007年父亲去世,由于在上海仅剩我一家人的户口,故此房改为由我承租,我一家人居住在内。 去年的5月份,兄弟姐妹几人突然回沪提出:该房屋系父母的,要求继承。提出要我将房屋出售,然后由我们兄弟姐妹平均分割房款,由于我系支边回沪的,该房出售后,根本无力再购房,一家无处居住。于是我没有答应他们的要求。同时依据你的指导告知他们:“公房产权属于国家,不存在继承。”现在他们提出,如不能继承,我必须意思意思。他们提出的理由是父母均在外定居,他们照顾父母多,而出力最少的我反而得到父母的房子。我十分为难,因为我拿不出钱,售房后无处居住,所以实在无法答应他们的要求。我该怎么办?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指点迷津。 谢谢。于忠于忠: 由于办公室搬迁,回函稍晚,请谅解。根据你的叙述,你的兄弟姐妹已经理解公租房是不存在继承的。据“公房居住保障功能的保护应优于其财产价值性的保护原则”,公租房首先保护的是公民的居住权。因此,你兄弟姐妹在不虑及居住保障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公租房售后钱款的讲法是有违我们国家“居住保障”的政策的。另外,你父母如果确实有遗产可分,那么你的兄弟姐妹有权要求分割遗产。问题是,在公租房不是遗产的认识下,要求分割你一家赖以生存居住的房屋,也就是讲国家已经让渡给你的福利由他人来进行分割,这是不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 当然,你如果有经济条件,虑及亲情支助你的兄弟姐妹,这是你的家事,国家法律是不会干涉的。如还有不详之处,敬请移步我所进一步探讨。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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