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同志: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5年,之后因为一些矛盾被解除劳动合同。最近有同事告诉我,公司登报称我已被解雇,不得再以公司名义承接业务,还说让我去公司结清账目,办理移交等。请问公司如此做法是否损害我的名誉?我可以去告公司吗?
读者小余小余:
由于没看到公告全文,无法评判,这里我只能依据相关规定向你做些介绍。
第一,联系不上可公告送达。现实用工中,经常因为一些原因,单位与职工联系不上。而依照规定,单位若不依法履行程序并及时退工,将承担相应责任。对此《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中就明确,企业通知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但这里要提醒的是,通过新闻媒介送达是有前提的,要有顺序的,如果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也就是说,只有当前面手段用尽还联系不上的,才可以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而不是一律登个报就完事。
第二,是否侵权要看内容。有的单位只是刊登一个结果,比如“合同解除请来办理手续”,而不涉及其他,则不构成名誉侵权。对此,最高院相关名誉权审理司法解释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做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然而现实用工中,确有个别单位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出于种种目的采用了“严重违纪”、“道德低下”、“造成重大损失”等评价性词语,足以造成对职工社会评价的降低,这就侵害了公民人格权的名誉权,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作为用人单位刊登公告,一定要注意这一点,不要乱加评语,应该就事论事。因为尽管单位可以做出这样或那样的处理和决定,但是否合理合法,还没有经过仲裁或法院审理,怎么可以妄加评议呢?
最后,结合你的问题,你现在要衡量两点:一是单位是确实联系不上你,还是偷懒或故意这样做?因为这涉及送达的效力问题;二是具体公告当中有没有使用诽谤、侮辱语言?然后你才能决定是否有诉讼的必要。(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