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我们代理案件的是姐姐一家三口。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有住房,原来的承租人是父亲任老先生,早在2010年任老先生就因病过世了。被拆迁的房屋一直由姐姐一家三口和母亲一起居住生活的,虽然房子不是很大,但是姐姐是个脾气好、爱干净的人,三代人一起住着倒也是其乐融融。去年年初,家里的房子拆迁,由于承租人还是父亲,没有变更过,动迁单位就让所有户口在这套房子里的成年人都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了字。而这套房子里不光有母亲和姐姐一家三口的户口,还有妹妹的户口在里面,所以母亲、姐姐一家三口和妹妹都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了字。
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好后,妹妹和姐姐提出来拆迁所得的房屋和拆迁款她也有一份,而事实上,妹妹不仅不在这套被拆迁的房屋内居住,而且妹妹还承租了一套公房,刚好妹妹承租的公房也是在这次动迁范围内,也分了拆迁安置房和动迁款,当然姐姐不同意妹妹的要求,于是才有了本次诉讼。
在诉讼中,妹妹说自己的户口在这套被拆迁房屋里,而且动迁单位也让她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了字,这就说明她是有份额的。自己是否承租过公房,享受过拆迁,和本次拆迁没有任何关系。
庭审中,我们提出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本案中,妹妹不仅在他处有其本人承租的公有住房,而且这套公房拆迁后也取得了安置房和动迁款。所以妹妹不应取得任何本次拆迁的动迁利益。相反,姐姐一家三口及母亲从未有过福利分房等,不属于他处有房,且在被拆迁房屋处长期居住生活,符合同住人的规定,理应取得相应的动迁利益。
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法院将全部动迁安置房屋和动迁款在姐姐一家三口和母亲之间分割,妹妹没有取得任何动迁利益。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黄华明律师(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