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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财产协议应履行 法院判决还公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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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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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8-18
上海市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工作”特邀评查员孙洪林律师
  案情:财产分配协议遭漠视
      多年前,林先生的父亲因老宅动迁分得了一笔动迁款。为此,父亲召集子女一起开了个家庭会议,大家一起写了一份《财产分配协议》约定,父亲所得的动迁款用于买房,若购房后,产权证上写父亲、林先生及林先生的弟弟和妹妹四个人的名字。在父亲百年以后,父亲所占的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孙子小斌(林先生弟弟的儿子)继承,然后在过世后两个月内将房子出售,所得房款三个子女和孙子小斌各得一份。由于林先生早年就离婚了,没有子女,也没有再婚,所以父亲希望和林先生一起生活,就将全部动迁款交由林先生保管。
      之后,林先生的弟弟提出来自己有一套A房子可以卖给父亲,他们还有另一套房屋可以居住。经父亲同意后,于是林先生将父亲的动迁款给了林先生的弟弟作购房款,弟弟给林先生出具了《房屋买卖证明书》,写明弟弟一家三口将他们所有的A房屋出售给父亲,并已收到了全部房款。当时这个证明书是由弟弟书写的,弟弟还代替弟媳和侄子小斌在证明书上签字。因为都是一家人,平时关系也比较好,林先生和父亲都没有多想,也就住到了A房屋内。几年后,侄子要结婚,弟弟和弟媳把原来的房子让给了儿子小斌,又搬回了林先生和父亲住的A房屋处。A房屋面积较小只有一室一厅,虽然多有不便,但考虑到弟弟的困难也就没有多说。当年为了少交税,A房屋产权仍然还登记在弟弟一家三口名下。去年父亲因病过世了,林先生和妹妹就提出来按之前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将A房屋出售,大家分一下房款。但是弟弟、弟媳和侄子都不同意,而且弟媳和侄子说他们根本不知道所谓的房屋买卖一事,当年《房屋买卖证明书》上也没有他们的签字。他们还说当初让林先生和父亲住到A房屋是念及亲情,考虑到林先生和父亲生活困难。
      无奈之下,林先生和妹妹将弟弟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财产分配协议》和《房屋买卖证明书》,并将A房屋登记为林先生、弟弟、妹妹和侄子按份共有,每人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庭审中,林先生提供了自己曾因动迁分得的二室一厅房屋及将该房屋出租的相关材料,并表示之所以自己会入住A房屋完全是为了照顾父亲,而且自己也是产权人之一,根本不存在生活困难一说。
  评析: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父亲在生前取得动迁款,并与子女一起签订了《财产分配协议》,等于父亲和三个子女均确认,父亲购房,产权登记为父亲和三个子女四人所有,在父亲过世后,其所享有的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由林先生的侄子小斌继承。之后,林先生的弟弟收到了由林先生转交的房款,并出具《房屋买卖证明书》,因此,可以确认父亲与弟弟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针对弟媳和侄子对于父亲与弟弟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否知情和同意的问题。虽然弟媳和侄子声称对此事先不知情,事后也不追认。但综合本案的事实,林先生和父亲一起入住所购A房屋时,A房屋只有一室一厅面积较小,而当时林先生在他处还有两室一厅的房屋,并将该房屋出租,因此不存在所谓的林先生生活困难一说。
      另外,在之后弟弟和弟媳又搬回A房屋时,等于是与林先生及父亲 共同居住在狭小的空间内,在有诸多不便的同时仍未要求林先生搬出,显然是有违常理的。而事实上,弟弟一家三口从未提出要求林先生和父亲搬出A房屋,应当推定弟媳和侄子对于弟弟处分A房屋一事早已知晓并予以同意。
  结案:应履行财产分配协议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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