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金先生夫妇是世居上海某郊区的农民,二人共生育4名子女,金大、金二、金三和金四。1996年,金先生一家所居住的农村房屋被动拆迁。考虑当时四名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动迁组便将五套安置房屋分配给金先生一家,四位子女与金先生夫妇各得一套。与此同时,为安顿好今后的养老生活,金先生夫妇与4名子女共同签订了《父母养老及财产分配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今后父母的生活起居及日常开销由长子金大负责,其余子女除贴补不足部分的医药费外不承担任何赡养义务,而金先生夫妇也承诺,除属于金夫人的一半房产份额由四位子女均分外,二老的其余一切财产在百年之后由金大继承。2008年1月,金先生不幸过世。隔年12月,金夫人也因病去世。而兄弟姐妹四人却因继承问题发生了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庭上,金大、金二和金四认为,四位继承人都忠实地履行了《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并且该协议是一家六口都签字确认的,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而金三则认为,《协议》并非正式的遗嘱,其效力不应该被认定,父母的财产应该由四位子女平分。另外,经庭审法院查明,金先生夫妇居住的安置房之前一直是金夫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并且是金夫人在金先生去世后才买成产权房的。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由金大继承1/3,金二、金三和金四共同继承2/3,而金先生夫妇的其余财产均由金大一人继承。
律师分析:
本案中,金先生一家签订的是一份带有的遗嘱性质的《协议》,其效力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定。但因系争房屋在金先生生前是公有住房,公房是不可以做遗嘱加以处分的。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有明确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因此,《协议》部分有效。另外,在金先生去世后,金夫人又将系争房屋买下,故该部分财产应属金夫人个人所有。法院审理中,考虑金大平时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在法定继承范围内应当适当多分。故而,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上海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