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老汉与老妻已分居多年。分居后,陈老汉和一年轻女士魏女士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已与陈老汉分居的张老太一怒之下起诉离婚。没料想,陈老汉却将自己的一半产权送给了魏女士。为此,张老太再起诉,要求判决陈老汉和魏女士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并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恢复至陈老汉和魏女士两人名下。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老太的诉请。
现年70高龄的张老太和陈老汉结婚已有40多年。由于脾气不合,两人已分居多年。分居后,陈老汉与一年轻女子魏女士共同购置了闵行区的一套房屋,并共同取得了房屋产权。张老太看在眼中,郁闷无比,决意与陈老汉终结婚姻关系。去年8月,张老太向法院诉请离婚。
见到张老太决意离婚,陈老汉心中感到一丝不安。因为他和张老太是夫妻,一旦离婚,那么他和魏女士共同获得的那套产权房的一半将和张老太分割。于是,陈老汉与魏女士商量对策,并决定由陈老汉将自己名下的一半房产转至魏女士的名下。于是,在同年的9月14日,即离婚诉讼期间,陈老汉与魏女士签订《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一份,约定陈老汉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权利人变更为魏女士一人所有。几天后,魏女士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
张老太发现此情,立即提起诉讼,称陈老汉和魏女士恶意串通,将原登记在魏女士和陈老汉两人名下房屋中属于陈老汉的产权份额通过交易,变更至魏女士名下,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判决确认陈老汉和魏女士签订的《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无效,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恢复至陈老汉和魏女士两人的名下。
经查明,张老太和陈老汉的离婚诉讼案尚在审理之中。陈老汉和魏女士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判。闵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老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过其妻子张老太的同意,擅自将其名下的涉案房屋产权转让给了魏女士,其行为侵犯了张老太的合法权益。且陈老汉在转让房屋时,张老太已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因此陈老汉和魏女士转让房屋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由此可以认定转让行为应属无效。由于协议无效,陈老太和魏女士理应将涉案房屋的产权恢复至原始状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上海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