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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情浪子 2009-11-07 22:27
死也是一种爱
  

这是我的网友“花城公主”给我讲的故事,我以为是虚构的,而她却强调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

花城公主是一个大学毕业生,没有找到工作,就在街角租下一个小小的店面,开了一家花店。虽然地段有些偏僻,但时间长了,加上她细心的服务,回头客便多了起来,所以生意还算不错。

那是一个下雨的黄昏。雨不大也不小,淅淅漓漓一直持续着,却没有停的意思。城市街道上闪烁的车灯,在雨雾中拖出一道道朦胧而美丽的光影。这样的天气是不会有顾客来买花的,她坐在玻璃橱窗前,出神地望着外面,看着那雨中冰冷而似乎又温暖的风景。

不知何时,她竟没有察觉到,店里竟有一个人走了进来。只到那个人剧烈地咳嗽起来,她才猛然惊觉。抬头看去,一个浑身湿透的男人正站在她面前。这是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瘦高个子,白皙的皮肤,戴一副黑框眼镜,应该说这是一个十分帅气的男人。只是他却是一副失魂魄的模样,脸上的胡子似乎有半月没有刮,眼中布满血丝,脸上的表情茫然而憔悴。

她把一块毛巾递给他,男人迟疑了一下,伸手接了过去。她注意到男人的手消瘦而纤长,根根青筋似乎要崩裂出来,而且在接毛巾时他的手还有一些抖,他沙哑地说了声谢谢。

那一刻她竟有一丝同情和怜悯,她微笑着注视着他,真没想到,在这样的天气您会光临我的小店。

男人深深地注视了她一眼,没说话。隔了一会,他说想买一些花。

好吧,你想要一些什么样的花呢?是送给恋人,还是放在家里?我们这里有各式各样的花,你可以看看喜欢那种。她一边介绍,一边把一杯热茶递到男人的手上。她一向这样,她把每个顾客当作朋友,随和而热情地对待他们,使一种生意变的充满人情味道。

我----男人犹豫了一下,他的眼光犹豫不决,对她的问题似乎很难回答。

好的,您可以自己选一下,不同的花,不同的颜色,可以衬托不同的气氛,比如,红色的花代表了喜庆,黄色和白色的代表雅静……不同的花适合不同的情境,您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一下。

男子的眼睛飘移过花架,他顿了一下,然后低沉地说,我要黄的和白的花。

哦好的,我给您搭配一束吧,今天是雨天,我会给您最优惠的价格。

不,不是一束,我要全部的花。男人强调了下,他又重复了一句,除了那些红的、紫的花,所有黄的、白的花我都要了。

你是说----她以为自己没听清,你要所有的花?

男人点点头。

见她有些迟疑,男子从衣兜里掏出一打厚厚的钱,这些够了吧?

不不,我不是那个意思。我……她有些不好意思,我是说你要买下这么多的花……她知道,有时是不该问顾客太多问题的的,但她还是有些好奇。

男人却没有回答,却转过身去,看着外面。外面的雨还没有停。

哦,那好的,我帮你叫车吧。有一辆为我店里送花的车,可以帮您送到家的,她拿起了电话。

谢谢你了。男人低沉地说道,又猛烈地咳嗽起来。

她开始包花。

这时,男人似乎长长地叹息了一声,他说道,可以问你一个问题么?不待她回答,男人接着说道:如果你最爱的人得了无法治好的病,你该怎么办呢?

嗯,这----她有些吃惊,她停顿了一下,当然是要好好地照顾他,鼓励他,让他开心。

可是,如果她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她的生命已无希望,她多活一秒就要承受一秒的痛苦……

男人的声音似乎已有些哽咽,他的臂膀微微抽动着。她能感觉到,他在流泪,但他却不想让她看到。

这个,她不知道该怎样回答他的问题。

如果,如果这样,还不如早点结束。男人像是对她,也像是自言自语地说。

可是,活着总是比死去的好,而且,也许不会总发生这样悲剧的的事吧。

是的,每个人都认为挽留生命才是一种人道,可是,又有谁想过,让一个毫无希望的人忍受无尽的痛苦,那是最大的不人道。他的话似乎有些激动。

她有些吃惊,她不知道在他的身上发生了什么事。

这时,送花的车来了。

把花装上车,目送着他的身影走出店门。她的心里还在想着他刚才说过的话,她似乎隐隐感觉到了他的话语中包含着一个故事,而且似乎是一个让人沉重的故事。

时间还是那样平平淡淡,不紧不慢过着。

又是一个黄昏。打点完一天的生意,有些疲倦了。她沏上一杯茶,坐在靠窗的玻璃茶机边,一边漫不经心地看着窗外,一边浏览着当天的晚报。

突然,她瞪大了眼,她举着茶杯的手好久没有放下来。

是这样的一则消息:今日本市开庭审理一起谋杀案。一名男子帮助自己患晚期癌症的妻子自杀,据说是为了解除妻子的痛苦,但他将以谋杀罪受到法律惩处……

消息最后说,这名男子在他死去妻子的身边摆满了鲜花,全是一些黄的和白的花……

夜影者 2009-11-07 23:08
國外曾經引發爭議多時的"安樂死"就是這般的情況,
不過現在歐洲某些國家已經將"安樂死"立法通過,
是可以經由醫師的手續,以藥物注射方式達到無痛覺死亡!!
確實"死也是一種愛",是幫愛的人解脫晚期癌症帶來痛徹心扉的劇痛!!

浩山 2009-11-07 23:24
看懂了一个道理,什么都可以帮人,自杀是不能帮的!

形成了一种习惯,浪子的文章每篇必看!

有了一个强烈的愿望!希望浪子能够长驻武当!

也有点点遗憾,因为无权加原创,所以不敢对帖子评分!


文章通过花店的故事写了一对夫妻的死别,实在是写得好!

避免了单一线索描述的枯燥!

浪子文采,实在是高!

xxmmccnn 2009-11-08 08:35
很有意思的一个故事,文笔也较为流畅。

本故事,我相信是真实的,花店老板完全有可能遇上这样一个人。不过,个人的建议是,不一定要完全按真实的事件还原,呵呵,文学嘛,适当的胡编乱造——呃,艺术加工,是可以的。嘿嘿,不如多加入一些起伏,把故事编得更精彩一些,嘿嘿,就可以拿去发表哩。

张六丰 2009-11-08 09:35
痴情浪子的作品,果然文如其人,感情丰富,情深意浓。

痴情浪子 2009-11-08 10:23
引用第4楼张六丰于2009-11-08 09:35发表的  :
痴情浪子的作品,果然文如其人,感情丰富,情深意浓。



哈哈哈,俺感情丰富老兄你是咋知道的呢?俺个人认为,作为一个写手,没有感情是写不出好作品滴;作为一个演员,没有感情是演出好电影的;作为一个坏蛋,没有感情是勾引不了MM滴。。。。。所以吧,尽管那些臭古人说什么自古多情空余恨,咱还是有点感情吧,感情这玩艺真的能给一样的生活带来不一样的感受。

hj001 2009-11-08 11:49
写的感动人心

爱情这东西

神奇

醒石 2009-11-08 18:51
死也是一种爱?从文中看出来一点!
如果是我,我不会等待法庭的审判,我会一同陪着我爱的人在花中共赴黄泉!只为她不孤单!

傻兄弟 2009-11-08 19:38
爱,真的很难让人说的清,神奇中带点幼稚。

横无军 2009-11-09 11:28
曾经沧海难为水 除却巫山不是云 人的爱 超越了生死。

痴情浪子 2009-11-09 15:23
引用第7楼醒石于2009-11-08 18:51发表的  :
死也是一种爱?从文中看出来一点!
如果是我,我不会等待法庭的审判,我会一同陪着我爱的人在花中共赴黄泉!只为她不孤单!


唉,现在为爱殉情的人只在小说和电影中存在,现实中已基本绝迹了,没想到又遇到一个,幸运呐!早知道这样,我就把情节修改一下,让他们共赴黄泉了。不过,看了《南京!南京!》后,我相信了那个日本士兵的话:活着,也许比死更难吧!

记忆的沙 2009-11-09 22:01
每个人都认为挽留生命才是一种人道,可是,又有谁想过,让一个毫无希望的人忍受无尽的痛苦,那是最大的不人道。
不知变通的人道会演变为标榜高尚的工具。

雾又袭 2009-11-09 23:28
呵呵,我国法律对安乐死暂无概念!个人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剥夺生存权,都是犯罪!

wuguang1957 2009-11-10 08:07
这也是一个围城。

围城内的人(如此对夫妻者)自知其味,

围城外的大多数人残酷地恒守着虚伪的道德标准。

zhl3397 2009-11-10 09:06
悲情男人~!

在这个世界中,在黑暗中舔着自己流血伤口的男人是最让人心疼,让人心酸,让人觉得伟大

wuguang1957 2009-11-10 09:09
泥砖早已抄在手,

比划多日瞄你头。

如今奋起挥大臂,

不拍犹如骨鲠喉。

戴上钢盔背过身,

颤候浪兄千斤肘。

《死也是一种爱》貌似文不对题。

如题应描述妻子自知病入膏肓,为了不让爱人看着自己的痛苦而更痛苦,因此自杀。

纵观全文估计浪兄的题目少打一字:

死也是一种爱》

不知俺猜得对不对?

痴情浪子 2009-11-10 09:09
引用第11楼记忆的沙于2009-11-09 22:01发表的  :
每个人都认为挽留生命才是一种人道,可是,又有谁想过,让一个毫无希望的人忍受无尽的痛苦,那是最大的不人道。
不知变通的人道会演变为标榜高尚的工具。


呵呵,对于安乐死一直存在争论。从伦理角度来说,对于一个以目前医疗条件无法医治的绝症病人,是让其承受着巨大痛苦延续生命,还是尊重病人的意愿,让其平静离去?相信大家会做出自己的判断。

痴情浪子 2009-11-10 10:17
引用第12楼雾又袭于2009-11-09 23:28发表的  :
呵呵,我国法律对安乐死暂无概念!个人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剥夺生存权,都是犯罪!


当然是犯罪!这篇文章的重点不是讨论帮助已无生命希望的病人自杀是否合法(注意是帮助不是剥夺),而是给人们提出了一个伦理和道德上的问题:拒绝垂死绝症病人的解脱要求,让其承受着巨大痛苦延续毫无意义的生命到底是不是一种人道?我国法律上不容许安乐死,实际上是一种回避问题的作法,进一步说中国的法律是不完善、不健全的,距离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差距还很大,法律的滞后难道不应该为某些特殊的事件、某些特殊的“罪犯”承担一点责任么?

痴情浪子 2009-11-10 10:51
引用第15楼wuguang1957于2009-11-10 09:09发表的  :
泥砖早已抄在手,
比划多日瞄你头。
如今奋起挥大臂,
.......


呵呵,兄弟看得确实够仔细。这篇文章是俺边跟网友聊天,边写的(对方打字太慢,俺聊一句,在等对方回话时写几句),也没修改就发上来了,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罪过!


至于你说的题目,俺对比一下,助死也是一种爱----死也是一种爱,总感觉加个助字有煞风景,似乎画蛇添足,不加吧,又好像不对题。其实这个死字包含丰富的内容。如果读得再仔细一点,你会明白,本文中说的是丈夫帮助妻子自杀,说明这是妻子的意愿,妻子在患绝症的情况下要求死,一方面有解脱痛苦的因素,另一方面是不是也包含了不想让丈夫跟着一起痛苦的因素?所以从妻子的角度说,死也是一种爱;从丈夫的角度说,让毫无生命希望的妻子早日解脱痛苦,也是一种爱。而且,动词有使动用法,这个死字有“致使”的意思,所以就不必加“助”字了。

雾又袭 2009-11-10 15:36
引用第17楼痴情浪子于2009-11-10 10:17发表的  :
当然是犯罪!这篇文章的重点不是讨论帮助已无生命希望的病人自杀是否合法(注意是帮助不是剥夺),而是给人们提出了一个伦理和道德上的问题:拒绝垂死绝症病人的解脱要求,让其承受着巨大痛苦延续毫无意义的生命到底是不是一种人道?我国法律上不容许安乐死,实际上是一种回避问题的作法,进一步说中国的法律是不完善、不健全的,距离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差距还很大,法律的滞后难道不应该为某些特殊的事件、某些特殊的“罪犯”承担一点责任么?

帮助自杀的行为,就是剥夺生命的体现!哈哈难道不是吗?

痴情浪子 2009-11-10 17:33
引用第19楼雾又袭于2009-11-10 15:36发表的  :
帮助自杀的行为,就是剥夺生命的体现!哈哈难道不是吗?


安乐死说到底就是帮助患绝症后毫无生还希望而且承受着巨大痛苦的病人自杀,这种帮助是一种人道,绝不是一种剥夺。

雾又袭 2009-11-10 17:58
关于安乐死俺摘抄一段,你就会明白了: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宋功德认为,在这方面法律应该体现人性化。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使人无痛苦地死去的做法,是一个长期争论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的问题。

痴情浪子 2009-11-10 19:36
引用第21楼雾又袭于2009-11-10 17:58发表的  :
关于安乐死俺摘抄一段,你就会明白了: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宋功德认为,在这方面法律应该体现人性化。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使人无痛苦地死去的做法,是一个长期争论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的问题。


这里我只想表达一个观点:安乐死是一种人道做法,或者说是从人道角度提出来的。

至于为什么我国法律不允许安乐死,安乐死涉及那种问题,具体操作起来有什么难度,违反法律帮助人安乐死判何罪不在讨论范围。如果您一定要想给我讲讲这方面的知识,我只能无比遗憾地告诉您,大一时,关于安乐死这个问题一位法学教授已讲得很清楚了,为此,她还组织我们进行过专门的讨论。在下虽不才,但自认为多少还是知道一点的,我想就没必要劳驾您再引经据典搬出这一大套了。

雾又袭 2009-11-10 21:44
引用第22楼痴情浪子于2009-11-10 19:36发表的  :
这里我只想表达一个观点:安乐死是一种人道做法,或者说是从人道角度提出来的。
至于为什么我国法律不允许安乐死,安乐死涉及那种问题,具体操作起来有什么难度,违反法律帮助人安乐死判何罪不在讨论范围。如果您一定要想给我讲讲这方面的知识,我只能无比遗憾地告诉您,大一时,关于安乐死这个问题一位法学教授已讲得很清楚了,为此,她还组织我们进行过专门的讨论。在下虽不才,但自认为多少还是知道一点的,我想就没必要劳驾您再引经据典搬出这一大套了。

既然法学教授真传,想来必有理论!俺袭人在职,聆听教诲!

痴情浪子 2009-11-10 22:23
哦,您是山庄提刑官呐,这我倒忘了,难道现实中您也从事与司法工作?不过,教诲这个词可是万万不敢担当的。以高高在上的姿态装腔作势,指指点点,评头论足,咱就更不习惯了。咱知道山庄乃藏龙卧虎之地,所以最多只能称为讨论而已。再加上您是法学领域在职专家,我岂敢敢班门弄斧,给您上课?万一我当年的老师还是您的学生,那我岂不糗大了?刚才,上中华网看了个贴子,法学泰斗赵长青出高论:强奸幼女,幼女没拒绝,不属于强奸。临时性强奸。简直闻所未闻!看来,咱的法律知识确实少得可怜,在这里哪里还敢再谈什么教诲!

雾又袭 2009-11-10 22:57
事实胜于雄辩,哈哈越描越黑了~

wuguang1957 2009-11-11 03:39
哈哈。。。。。。

围城里的人已完成心愿,

围城外的人在伦理和法理间争得不亦乐乎。

wuguang1957 2009-11-11 04:14
引用第18楼痴情浪子于2009-11-10 10:51发表的  :
呵呵,兄弟看得确实够仔细。这篇文章是俺边跟网友聊天,边写的(对方打字太慢,俺聊一句,在等对方回话时写几句),也没修改就发上来了,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罪过!
.......


俺的“助”用于浪兄的题,是感觉突兀,有碍观瞻。

不过浪兄的“死”用于题意的解释却略显牵强。

不如改成:《也是一种爱》,“这”好像留有悬念。

wysqh2008 2009-11-11 04:30
爱不单单只是付出,也是一种承担

wph0754 2009-11-11 09:23
好悲壮的故事,杰作啊!文笔也较为流畅。写作上俺支持2、3楼的看法,同时建议以第一人称来写可能会更动人一点。

痴情浪子 2009-11-11 09:47
引用第25楼雾又袭于2009-11-10 22:57发表的  :
事实胜于雄辩,哈哈越描越黑了~


雾兄,你手里有什么事实呀?我看不是越描越黑,倒是离题越越远了。

你既然非要听“教诲”,如果我不“教诲”,你倒认为自己有“事实”了,那我就说几句:

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在我国安乐死是不合法的。

但如果医生是在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是这是一种人道主义帮助,即使犯法,也绝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剥夺生命)来判处!


案例:我国关于安乐死诉讼最具典型意义的一个案例发生在陕西汉中。1986年6月23日,汉中一名59岁的女病人夏某被子女送到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接受治疗,入院当天,医院就发出病危通知书。入院几天后,虽经常规治疗,夏某病情仍不断恶化,她疼痛难忍,大声喊叫,想一死了之。见母亲如此痛苦且已无治愈之可能,其子王某便与妹妹一道恳求医院院长和主管医生蒲某采取适当措施,使母亲无痛苦地离开人世,以免再受病痛折磨。院长及蒲医生均当场拒绝。之后,兄妹俩又再三请求蒲医生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并表示可以在处方上签字,以承担全部责任。在此情况下,蒲医生同意给患者注射复方冬眠灵。经过先后两次注射各100毫克的药剂,夏某于6月29日凌晨5时平静地离开人世。其后,因分割财产发生纠纷,夏某的大女儿将蒲医生及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惩办杀害其母亲的凶手。法医的鉴定结果是:冬眠灵只是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加速了死亡进程,并非直接致死的原因。但该年9月,蒲某与王某还是被汉中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收容审查,此后又历经解除收容、再收容、逮捕、取保侯审等数次变故,历时5年,直到1991年5月17日,才由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蒲、王二人无罪。

注意:开始,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收容审查(最多是犯罪嫌疑,不等于定罪),但法院最终宣判二人无罪。

雾兄如果就这个问题还想与我辩论,或还想聆听“教诲”,我继续奉陪。哈哈哈!

痴情浪子 2009-11-11 10:06
引用第29楼wph0754于2009-11-11 09:23发表的  :
好悲壮的故事,杰作啊!文笔也较为流畅。写作上俺支持2、3楼的看法,同时建议以第一人称来写可能会更动人一点。


谢谢你的宝贵意见,俺会认真考虑滴。呵呵,与你握手啦!

75wan 2009-11-11 10:09
爱的路上千万里,永远无尽头。

痴情浪子 2009-11-11 10:10
引用第27楼wuguang1957于2009-11-11 04:14发表的  :
俺的“助”用于浪兄的题,是感觉突兀,有碍观瞻。
不过浪兄的“死”用于题意的解释却略显牵强。
.......



兄弟你可真是有心人呐,为了老哥的一个题目,真是费脑筋啦!让老兄说什么呢?如果你没有酒精肝儿、高血脂等富贵病,还是请你喝洒吧。

雾又袭 2009-11-11 11:45
引用第30楼痴情浪子于2009-11-11 09:47发表的  :
雾兄,你手里有什么事实呀?我看不是越描越黑,倒是离题越越远了。
你既然非要听“教诲”,如果我不“教诲”,你倒认为自己有“事实”了,那我就说几句:
.......

以上案例被告行为符合安乐死操作程序,因此无罪!

浪子和俺争辩法理我看还是免了吧!

什么是人道你搞清楚了根本就不会如此气愤了,

俺简单说一下;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真诚的、具体的、现实的。社会主
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确立,使个人和社会的基本利益归于一致。这种人道主义,从伦理方面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对绝大多数人的权利、利益、人格的尊重和关心,体现出绝大多数人对共同利益的关心以及人民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关心。但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不是自发实现的。这就需要大力加强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包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伦理道德准则在内的社会主义精神

痴情浪子 2009-11-11 15:40
引用第34楼雾又袭于2009-11-11 11:45发表的  :
以上案例被告行为符合安乐死操作程序,因此无罪!
浪子和俺争辩法理我看还是免了吧!
.......


既然安乐死在我国是犯法的,不管是否符合程序,都是犯法,难道“以上案例被告行为符合安乐死操作程序”就“因此无罪!”了?

自相矛盾是吧?您这水平也叫司法在职人员?

告诉你真正的原因:法医鉴定冬眠灵只是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加速了死亡进程,并非直接致死的原因,这就和直接致死有了本质性区别。法院其实是在法律不允许安乐死,而医生又是出于人道主义情况下的一种变通,至于这个法医鉴定结果是否也是玩了个擦边球就不得而知了。

可不是您说的符合程序哟!真险,差点把您当老师了,那还不得让您带沟里去呀,看来有时谦虚未必是件好事。哈哈哈。

您上面的没词儿了,这不又搬出个人道。好么,还是社会主义人道。看来搬一堆书本来充门面是您的强项哈!人道本来是一个众人都能理解的词,结果您搬出这么在一大堆抽象的理论论述,什么这个是真诚的、具体的、现实的,什么体现出绝大多数人对共同利益的关心以及人民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关心,把一个本来简单的词,弄得高深莫测,错综复杂!我敢说,你要是作为一个干部站在台上和老百姓这样讲人道,老百姓早用烂菜叶子把你砸下去了。我跟你说,对于百姓来说人道就是一句话,你病了就得救你,你没得吃没得穿,孩子上不起学就得有人管你!就这么简单!这就是现实的人道,具体的人道,百姓承认的人道!您说那一堆,除了能夸夸您记性好,把书背住了,会掉个书袋,除此这外,能说明什么问题呢?

说个题外话,英语过四级的大学毕业生竟然不如一个市场卖菜的外语流畅。这个大学生气不过,于是从时态到句式,从词性到词形讲了一大堆理论,然后得意地说:你其实不懂英语,我给讲讲你现在明白了吧?卖菜的回了一句:Stiff but study is a idiot!!(读死书,死读书,简直一蠢猪!)

哈哈哈,读书的最高境界就是“忘”,如果你只能一字不差地背出来,还停留在“记”的阶段,那么,咱根本不在一个层次上,辩论真的没什么意义啦!

雾又袭 2009-11-11 16:33
既然安乐死在我国是犯法的,不管是否符合程序,都是犯法,难道“以上案例被告行为符合安乐死操作程序”就“因此无罪!”了?


符合安乐死操作程序,指现在司法运用上的一个办法。目前无“安乐死法”,不代表你就不能安乐死。

其余浪子所言与泼妇无二哈哈!

放魔星辰 2009-11-11 16:46
引用第19楼雾又袭于2009-11-10 15:36发表的  :
帮助自杀的行为,就是剥夺生命的体现!哈哈难道不是吗?

我倒不觉得这是剥夺生命,而认为这是在帮患者解脱!得了癌症并且到晚期的人,一般已无力回天、病入膏肓,而承受的痛苦却不是常人所能忍受的,有时真是生不如死啊!

痴情浪子 2009-11-11 19:47
引用第36楼雾又袭于2009-11-11 16:33发表的  :
既然安乐死在我国是犯法的,不管是否符合程序,都是犯法,难道“以上案例被告行为符合安乐死操作程序”就“因此无罪!”了?
符合安乐死操作程序,指现在司法运用上的一个办法。目前无“安乐死法”,不代表你就不能安乐死。
.......


哈哈哈!简直就是滑天下之大稽!看看您前后说的话:

1、我国法律对安乐死暂无概念!我国法律上居然对安乐死连个概念都没有?大家看了不要笑吧。)个人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剥夺生存权,都是犯罪!

2、以上案例被告行为符合安乐死操作程序,因此无罪!(什么叫符合操作程序?一个程序居然使犯罪变成无罪了?)

3、符合安乐死操作程序,指现在司法运用上的一个办法。不管是什么办法,总不能与法律相背吧?)目前无“安乐死法”,不代表你就不能安乐死。屁话!法律禁止你杀人,同样也禁止不了你自杀!)

看看人家前后的这些话,水平高得让人左右不是,无所适从,实在是没办法理解呀!

可能我的言语没给您面子,您骂我泼妇还不解恨,然后又来来了更恶毒的一句,这个嘛,我感觉实在是有损形象呐!

算了,就连小孩儿都会恼羞成怒,说着说着,感觉没捡着便宜,就骂起对方来了。何况您呢?别的本事不咋滴,骂人的本事总比小孩儿强吧?好吧,谁让我“犯上”呢,您好歹是山庄的官儿呀,您虽然能让人看上眼的东西没拿出什么来,但靠着装装腔、作作势,这里挑挑毛病,那里指指点点,借此抬高自己一下,也是很正常的嘛。唉,谁让咱太一根筋,过分认真地跟你辩什么论呀,弄得您下不来台,所以嘛,我招骂也是活该!我请您还是息息怒,消消气!可别因为这个事把您也气出个什么好歹来,到时候,你就不得不面临“安乐死”这个现实性问题啦。是呀,您说的好有道理,目前无“安乐死法”,不代表你就不能安乐死。前面我也说了,法律管得了杀人,还管得了你自杀吗?您不就是要说您有“安乐死”的权利吗?但我还是建议您不要轻易使用这个权利。

好啦,本来您还有很多不能自圆其说的漏洞,我也不准备跟您再辩论什么了,因为我不想再挨你咒啦。既然惹您不高兴,就说声对不起吧,以后可千万不要给俺穿小鞋呀!

最后,告诉您个悄悄话,我也是开玩笑滴!

雾又袭 2009-11-11 21:06
O(∩_∩)O哈哈~是吗!你最棒!

雾又袭 2009-11-11 21:44
1、我国法律对安乐死暂无概念!(我国法律上居然对安乐死连个概念都没有?大家看了不要笑吧。)个人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剥夺生存权,都是犯罪!

2、以上案例被告行为符合安乐死操作程序,因此无罪!(什么叫符合操作程序?一个程序居然使犯罪变成无罪了?)

3、符合安乐死操作程序,指现在司法运用上的一个办法。(不管是什么办法,总不能与法律相背吧?)目前无“安乐死法”,不代表你就不能安乐死。(屁话!法律禁止你杀人,同样也禁止不了你自杀!)


对不起补充一点如上是我国现有关于安乐死运用的好的方法,符合现有国情,不明白的,俺也没劲解释!

fsd999999 2009-11-19 12:48
既然是别人给你讲的故事,那么原创就有些值得再推敲了,因为毕竟不是出于自己的思路,但是故事着实精彩啊

痴情浪子 2009-11-19 14:15
引用第41楼fsd999999于2009-11-19 12:48发表的  :
既然是别人给你讲的故事,那么原创就有些值得再推敲了,因为毕竟不是出于自己的思路,但是故事着实精彩啊


别人讲的故事是一种素材,而写成文章则需要进行加工。从另一个角度讲,生活又何尝不是一个故事大讲坛,文学作品又何偿不是对这些故事的再加工?看来,所有的版权应该给“生活”,呵呵。

xintianmm 2010-01-13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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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74668 2010-02-02 11:29
生死爱恨两端隔 殇

susususu 2010-02-02 18:13
但是,这种爱感觉有点残忍,大众接受不了

ysl234011242 2010-02-02 19:55
我不想评论什么,我只想说这种爱情,这是爱至最深的一种体现吧!爱得让我感动,我亦想要。看着就像是一个童话。美丽的!
谢谢楼主的分享!

jpgyt 2010-03-06 19:04
他寓言了种种未来,却改变不了注定的悲哀.

googledir 2010-03-06 23:15
不要为了摆弄文采,把什么都说的这么惨。

quentlilan 2010-03-07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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