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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ozm32831 2024-05-01 20:30


4月29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举行了本赛季第五期(20240429期)裁判评议工作。根据俱乐部的申诉意见,本期共评议了来自中超、中甲、中乙、女超联赛的10个判例。评议组认定6例最终判罚正确,4例最终判罚错误。10个判例中包含4次裁判员判罚错误,1次助理裁判员判罚错误,2次VAR介入错误。
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中纪委驻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人员、权威媒体代表列席旁听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8轮浙江VS北京国安,比赛第82分钟, 浙江队45号队员与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在后者罚球区内争抢时,双方发生身体接触并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改判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浙江队45号队员在争抢时犯规在先,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随后的动作不应视为犯规,裁判员最终改判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VAR介入错误。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8轮上海海港VS上海申花,比赛第90+5分钟,上海申花队20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并在其队友射门时做出躲避来球的动作。球打进球门后,第一助理裁判员举旗判罚越位犯规在先,裁判员判进球无效。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越位犯规进球无效的决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上海申花队20号队员在其队友射门触球时处于越位位置,躲避球的动作属于影响对方守门员处理球能力的明显举动,构成干扰对方队员的越位犯规,第一助理裁判员的越位判罚正确;裁判员判罚进球无效并在回看后维持判罚的决定正确;VAR介入错误。
判例三:中乙联赛第6轮大连鲲城VS湖北青年星,比赛第3分钟,大连鲲城队前场任意球踢出后,该队13号队员在越位位置做出动作,之后经湖北青年星队守门员扑救以及大连鲲城队补射,球进入球门,裁判员判罚进球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大连鲲城队13号队员在其队友主罚任意球触球时处在越位位置,其后续动作影响了对方守门员处理球的能力,构成干扰对方队员的越位犯规,第二助理裁判员漏判越位犯规;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
判例四: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雨虹修缮女足VS长春大众卓越女足,比赛第41分钟,北京队16号队员带球向对方罚球区突破,长春队3号队员铲球,双方倒地,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呈现的情况看,双方接触发生在罚球区外,长春队3号的防守动作无犯规的证据,且裁判员当时的位置和观察角度很好,其判罚应予支持。因此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五: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雨虹修缮女足VS长春大众卓越女足,比赛第82分钟,长春队2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手臂触球。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长春队2号队员主动踢球后,球经反弹触碰其手臂,其手臂处于当前身体动作下的合理位置,不是手球犯规。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六: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雨虹修缮女足VS长春大众卓越女足,比赛第90+5分钟,长春队25号队员和北京队24号队员在长春队罚球区内争抢并倒地。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多数成员认为:从现有视频呈现的情况看,双方争抢时的身体接触属于正常范畴,长春队防守队员的动作不构成犯规。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七: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69分钟,黑龙江冰城队22号队员对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队员犯规,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随后有击打黑龙江队22号的动作,裁判员判罚黑龙江队22号犯规并向其出示黄牌,另因暴力行为向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队员的行为不属于暴力行为,应以非体育行为对双方队员均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向黑龙江冰城队22号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向上海嘉定队7号出示红牌的决定错误。
判例八: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31分钟,上海嘉定汇龙队获得角球,角球发出后,上海嘉定汇龙7号倒钩射门,球接触到其身后的黑龙江冰城队队员身体后反弹到地面,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现有视频没有呈现出球与黑龙江冰城队防守队员接触的详细情况,从现有情况看,黑龙江冰城队队员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
判例九: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23分钟,黑龙江冰城队获得角球,角球发出后,球落地反弹后与上海嘉定汇龙队10号队员身体有接触,裁判员判罚上海嘉定汇龙队10号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呈现的情况看,球并未接触上海嘉定汇龙10号队员的手臂,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临场做出的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

jjybzxw 2024-05-02 10:26
评议组对每个判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讨论,并结合比赛现场的视频回放以及俱乐部提供的相关证据,得出了以下详细的评议结论: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8轮,浙江队对阵北京国安队。在比赛第82分钟,浙江队45号队员与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在后者罚球区内争抢时,双方发生身体接触并倒地。最初裁判员未判罚犯规,但在VAR介入后,裁判员在场边回看录像,改判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浙江队45号队员在争抢时的犯规动作在先,造成了身体接触,而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随后的动作不应被视为犯规。因此,裁判员最终改判罚球点球的决定是错误的。同时,评议组也认为VAR介入这一判罚是不恰当的,因为最初的判罚并无明显错误,且改判引起了争议。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8轮,上海海港队对阵上海申花队。比赛进行到第90+5分钟时,上海申花队20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并在其队友射门时做出躲避来球的动作。球打进了球门后,第一助理裁判员举旗判罚越位犯规在先,进球无效。VAR介入,裁判员在场边回看后维持了越位犯规进球无效的决定。

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上海申花队20号队员在其队友射门触球时确实处于越位位置,而且他躲避球的动作干扰了对方守门员处理球的能力,构成了干扰对方队员的越位犯规。因此,第一助理裁判员的越位判罚是正确的。不过,评议组同时也认为,鉴于越位规则的最新解释,即使越位队员有躲避球的动作,只要不影响守门员处理球,就不应被判罚越位。在这个案例中,由于越位队员的躲避动作并未影响守门员的扑救,评议组认为第一助理裁判员的越位判罚虽然符合旧的规则解释,但按照最新的规则解释,这一判罚值得商榷。而裁判员在回看后维持原判的决定是基于当时的规则和判罚标准,因此评议组认为裁判员的这一决定是正确的,但VAR介入这一判罚是不必要的。

判例三:中乙联赛第6轮,大连鲲城队对阵湖北青年星队。比赛刚开始第3分钟,大连鲲城队前场任意球踢出后,该队13号队员在越位位置做出动作,之后经湖北青年星队守门员扑救以及大连鲲城队补射,球进入球门。裁判员判罚进球有效。

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大连鲲城队13号队员在其队友主罚任意球触球时处在越位位置,其后续动作影响了对方守门员处理球的能力,构成干扰对方队员的越位犯规。因此,第二助理裁判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判罚越位是漏判。此外,裁判员在判罚进球有效时,没有考虑到越位队员的干扰动作,这一决定是错误的。

判例四: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雨虹修缮女足对阵长春大众卓越女足。比赛第41分钟,北京队16号队员带球向对方罚球区突破,长春队3号队员铲球,双方倒地,裁判员未作判罚。

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根据提供的视频证据,无法清晰判断北京队16号队员突破时与长春队3号队员是否存在犯规行为。在缺乏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评议组支持裁判员当时未作判罚的决定。然而,评议组也指出,如果有其他角度的录像或者其他证据可以提供更清晰的视角,这些证据应该被提交给裁判委员会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分析。

以上就是评议组对本期四个判例的详细评议结论。评议组的工作旨在通过对裁判员判罚的公开评议,提高裁判水平,维护比赛的公正性,并推动联赛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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