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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9-07-15 15:00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在彼此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在合同签了自己的名字。半年后,公司因工作部门调整需要精简人员,于近日以公司没有在与我的劳动合同中加盖印章为由,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据此,公司要求我立马走人,且不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请问:我的劳动合同究竟有没有效?

读者:严琳琳

严琳琳读者:

你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违法的。

一方面,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中签字与加盖公司印章的目的一致。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这就是说,在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民事活动中时,法定代表人签名是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体现的用人单位的意志和意思,且为法律所许可。而在劳动合同中加盖公章,同样是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所体现的同样是用人单位的意志和意思。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两个行为法律的指向并无实质区别,甚至是完全一致的。这对于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例外。

另一方面,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劳动合同照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法第五十条还特别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从这些规定看,除特殊合同外,一般合同的成立、生效,并没有要求必须同时具备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或者只有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才有效。对于并非特殊合同的劳动合同,其效力的认定所要注重的是双方合意,而不是盖章与否。

由于你与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出于彼此自愿,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所以,在已经履行半年之后是合法有效的。即使该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公司也不能以欠缺公章为由否定其效力。

廖春梅 法官(劳动午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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