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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8-12-02 09:48

    老马同志:我在一家制造企业工作九年多了,最近,集团决定将我所在的企业与集团内另一家企业合并,不愿意去的员工可以拿补偿走人。

    当时,我也想走的,但公司劝说我留下来,说会考虑给我们这些技术人员加薪,于是我便到了新企业。

    最近,因为年休问题,我和公司产生了不愉快。明明我的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了,照理应该有10天的年休假,可公司却只给5天,理由是我到新单位才一年多。当初我是直接调过来的,也没有拿过任何补偿,单位的说法对吗?

    读者徐立江




    徐立江:

    单位说法是不对的,下面我来介绍一下。

    一,关于年休假的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果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所以,如果你的工作年限已满10年,又没有不得享受的情形,那么照规定应该享受10天的年休假。

    二,关于工作年限认定。根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那么这个“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指本单位工作年限吗?《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这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也有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来确定。

    综上,单位只认定你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是不对的,应该包括你在集团内的连续累计工作年限。




作者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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