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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8-11-11 11:21

    老马同志:我在一家私企工作,老板开了两个公司,最近听人事说,两个公司将合并,可能我们的岗位将不保,还说奖金什么的,也要减少了。如果不愿意,职工可以自己走人。请问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读者小许


           小许:

    针对你的问题,我介绍四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关于公司合并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撤并、分立、重组等,实属正常。但在这个过程当中,作为用人单位来讲,一定要按劳动合同办事,不能随意处置劳动关系。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值得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继续履行”是必须按原合同约定的或实际履行的内容来执行,不是打了折扣的,或者可任由单位自主选择的,即必须全面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如果单位发生效益欠佳导致奖金发放低于原先标准的,一是单位要举证,二是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制定新的奖金等考核工资发放标准,避免单位随口说说或一个月一变,全无章法。  第二,变更岗位需要协商一致。既然原合同有效,那么新单位就不得单方不履行或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内容。问题是企业合并之后,或许在产业布局、销售网络、人员配置等方面有所变化。为了顺应这种正当的、合理的变化,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协商权,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解除。如果协商下来,达不成一致怎么办?一种情况是继续履行,另一种是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前提是符合法定情形。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单位解除合同应支付补偿金。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单位依据上述“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规定而解除合同的,应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让职工本人走路完事。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作者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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