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自助行为还是非法拘禁?
问:2004年10月,陈某到某餐馆就餐,到结帐时发现自己没带钱。陈某希望餐馆先让他赊帐,但餐馆不肯,要求他留下手机或者通知亲属送钱来。陈某认为那样太丢面子,双方发生争执。陈某几次欲强行离开,都遭到餐馆人员的阻挡,双方僵持达三个小时之久。最后,餐馆找来警察,在警察的干预下,陈某通知亲友把钱送来了。后,陈某认为餐馆的行为属非法拘禁,要告餐馆。请评论?
答:《刑法》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指的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认定这一罪行的重要标准之一是行为的“非法性”。而本案中,餐馆的行为是一种自助行为,并不违法。“自助行为”指的是民事权利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自由施加扣押、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合理的自助行为通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为保护自己的权利;二是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三是采取的手段要适当;四是事后应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本案中,餐馆方面在陈某不提供财产抵押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将陈某暂滞留于餐馆内,在陈某付款之前不让他离开餐馆,并且没有向陈某实施打、骂、关押、捆绑、侮辱等行为,事后请求警察协助。应该说整个过程中,餐馆的行为是合理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