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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讨论]筑牢数字信任的法治根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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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huozm3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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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5:20
信任是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的基石,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更新迭代和人工智能产业的纵深推进,传统的人际信任、制度信任已不能满足数字世界信息和价值的传递需求,也随之衍生出隐私泄漏、信息欺诈等一系列破坏公民生活安宁,阻碍社会生产交往的信任问题。利用区块链、数字身份、隐私计算等技术塑造数字信任关系成为一项新命题。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快构建数字信任体系,培育数字信任生态。这将为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发展奠定坚实的信任基础。

  作为数字技术革命浪潮下的新型社会信任模式,数字信任的核心在于技术信任。广义而言,数字信任是由区块链、隐私保护、数字身份等一系列技术,通过严谨的数学原理和精密的计算机代码来建立信任关系,为复杂的互联网经济社会活动提供的数字化信任服务。实现数字信任的关键,在于依靠技术构建一整套社会合作与交往所需的身份、规则、过程和结果的可信体系:通过数字身份、数字钱包等技术实现身份可信;利用智能合约的自动化与精细化执行实现规则可信;基于区块链的不可篡改、透明可溯源等特性实现过程可信;借助数字信息的持续验证和交互反馈实现结果可信。

  但事实证明,技术并非万能灵药,其自身存在的先天缺陷可能触发更深层次的数字信任挑战。首先,技术具有被动性。技术作为一种工具,在缺少外部价值引领和法律规制的情况下,难以自动适应保护弱者、交易透明、治理有序等社会道德和伦理规范的要求。尤其当监管缺位时,技术甚至可能异化为恃强凌弱的工具。其次,技术具有偏向性。技术研发者和应用者自身的利益取向与价值判断,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技术中立”状态,导致技术方案可能着眼于特定主体的短期利益、局部利益和个体利益,而非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从而造成技术信任缺乏社会基础。最后,技术具有局限性。技术发展的有限理性决定了其只能在特定条件和环境下实现局部最优。当前,信息泄露、网络欺诈、数字鸿沟等顽疾,正是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和不可避免的技术疏漏而无法被彻底根除,这使得纯粹的技术可信本身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

  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最稳定的制度供给,为社会提供了有效的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和秩序建构机制。超越纯粹的技术逻辑,探索以法治塑造信任,有助于引导和约束人们更加关注交易秩序、安全和公平等目标,消弭技术发展给社会带来的断裂、失衡等负外部性,推动构建生动和谐的数字社会发展图景。因此,建设数字信任,应从纯粹的技术信任向更高阶的法治信任转化,而其关键在于推动法律与技术在具体应用场景中良性互动、深度融合。面对数字时代的深刻变革,传统的、以科层制为基础的社会治理结构,正被数字时代扁平化、零散化、动态化的社会结构所替代。信任模式的更迭,呼唤着一个更为宏大、严谨且更具操作性的法治框架作为新的基石。构建这一框架,必须从国家战略和时代发展的高度出发,进行系统性、前瞻性的顶层设计与路径规划。

  第一,确立价值标准,明确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法治引领。数字技术将人物相连、万物互联变为现实,构建起一个包含多元主体、多元利益、多元目标的复杂数字生态系统。为避免数字社会陷入“公地悲剧”式的利益纷争,在法治领域必须确立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价值取向,并将其具体化为一致性、公平性与效率性的基本原则,进而有效克服技术的被动性与短视性。其中,一致性原则要求法律规则引导市场资源遵循统一、透明的标准进行配置,激励行为主体走向合作共赢,进而深化数字资源共享和数据要素价值共创;公平性原则不仅要求机会公平与过程公平,更强调数字服务的平等性、可及性与普惠性,致力于弥合数字鸿沟,保障困难群体的数字权益;效率性原则意味着法治应通过简化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数字交易的便利与安全,从而最大化释放数字经济的活力。

  第二,完善制度供给,构建动态开放的法律规则体系。促进数字信任,核心在于提供高质量制度供给,构建一个能够适应技术快速迭代的动态、开放的法律规则体系,这可以从基础性、领域性和创新性三个维度协同推进。一是夯实基础性立法。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关键领域立法进程,使其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性法律形成有效衔接,构筑数字信任的“四梁八柱”,为数据流通、算法治理、平台责任等核心问题划定底线、明确红线。二是深化领域性立法与标准制定。针对金融科技、工业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数字贸易等重点领域,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同时,推动数字身份、电子签名、隐私计算、数据合规等关键技术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实现技术标准的国际互认,为企业参与全球数字经济竞争提供“通用语言”。三是探索创新性制度设计。探索更具弹性和前瞻性的治理工具,如建立健全数字信任影响评估制度,要求企业在推出重要产品或服务前,对其在数据安全、算法公平、社会伦理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评估并备案。此外,强化以过程为导向的企业治理问责机制,将企业内部数据保护管理机制、风险评估与缓释体系、算法备案与解释机制的完整性和实施度,作为认定其法律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企业主动担责。

  第三,强化实施保障,塑造协同高效的现代化治理格局。完备的法治框架最终需要通过高效实施来彰显其权威与效能。这要求监管、司法等环节与立法同向发力,构建权责清晰、协同有序、公开透明的现代化数字治理体系。在监管层面,建构高效精准的监管体系,是将数字法治规则转化为现实秩序的关键。应推进协同监管,打破部门壁垒,建立由网信、工信、市场监管、数据管理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加快监管方式创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赋能监管,提升风险监测与处置能力,实现风险的智能预警、精准识别和动态监控;防止监管缺位与越位,做到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审慎监管,确保监管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在司法层面,及时、公正、专业的司法裁判是定分止争、捍卫数字法治秩序的最后防线。应积极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回应算法歧视、虚拟财产保护、数据权益归属等新型案件带来的法律挑战,为数字社会提供稳定、明确的行为预期;强化司法能力建设,探索建立专业化数字法庭,完善在线诉讼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权利救济渠道,维护数字领域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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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昨天 18:21
数字信任需以法治为基石,通过法律规制技术应用边界、完善数据治理规则、强化隐私保护,构建技术与法治的双轮驱动模式1。

📌 背景
数字信任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命题,但技术本身存在被动性、偏向性与局限性1:

技术缺陷:数据泄露、网络欺诈、算法歧视等问题频发,仅靠技术难以根治1。
社会需求:2025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40万亿元,对法治保障提出更高要求16。
📊 关键措施对比
维度    技术信任局限性    法治信任解决方案
数据安全    隐私泄露、跨境流动风险1    《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地18
监管效能    算法黑箱、平台垄断10    建立动态法律规则体系,强化反不正当竞争8
社会公平    数字鸿沟、算法歧视1    推动数字服务普惠性与可及性4
🔍 核心对策
制度供给:

加快《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立法衔接,明确数据权属与流通规则1。
推动金融、医疗等垂直领域制定针对性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修订)3。
技术融合:

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中嵌入法律合规要求(如可信数据空间建设)9。
通过“数字身份+智能合约”实现身份与规则可信1。
社会协同: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4。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如全国网络辟谣联动机制3。
✅ 结论
数字信任的构建需超越技术单边主义,转向“法律+技术+伦理”三位一体的治理框架1。当前我国已通过立法完善、标准制定、国际合作等路径推进,但数据确权、跨境监管等难题仍需持续探索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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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昨天 18:45
筑牢数字信任的法治根基:新时代的信任构建路径

您引用的内容深刻剖析了数字时代信任构建的挑战与路径,特别是强调了从技术信任向法治信任转化的重要性。结合当前2025年10月31日的背景,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数字信任体系的构建逻辑、面临的深层问题及法治化解决方案。

一、数字信任的本质与技术基础

数字信任是数字技术革命催生的新型信任模式,其核心在于技术信任。正如您所述,它通过区块链、隐私保护、数字身份等技术,利用数学原理和计算机代码建立信任关系。这种信任体系的关键在于构建“四可信”:

1. 身份可信:通过数字身份(如基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身份DID)和数字钱包技术,确保网络空间中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和唯一性,解决匿名性与可追溯性的矛盾。
2. 规则可信:智能合约的自动化执行特性,将传统契约条款转化为代码,确保规则的透明、公正和不可篡改,减少人为干预和违约风险。
3. 过程可信: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透明可溯源特性,使得数据流转和交易过程全程留痕,任何操作均可追溯,增强了过程的可信度。
4. 结果可信:通过数字信息的持续验证和交互反馈机制,对交易结果进行实时校验和多方确认,确保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这些技术为复杂互联网经济活动提供了高效的信任服务,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例如,在跨境贸易中,区块链技术可实现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三流合一,极大降低交易成本和信任风险。

二、技术信任的局限性与深层挑战

尽管技术为数字信任提供了强大支撑,但其并非万能。您提到的技术被动性、偏向性和局限性,在实践中表现为:

- 技术被动性与监管缺位的风险:若缺乏法律规制和技术伦理引导,算法可能被滥用。例如,电商平台的推荐算法若仅追求点击率,可能导致“信息茧房”和消费者权益受损; facial recognition技术若缺乏规范,可能引发大规模隐私侵犯。
- 技术偏向性与“算法歧视”:技术研发者的价值观和利益取向可能嵌入算法。例如,招聘算法若训练数据存在性别偏见,可能导致女性求职者被不公平对待;贷款算法可能对特定地区或群体产生歧视性定价。
- 技术局限性与“数字鸿沟”:现有技术水平无法完全杜绝信息泄露和网络欺诈。老年人、农村居民等群体因数字技能不足,在数字社会中难以建立有效信用记录,面临“数字排斥”。

此外,“技术黑箱”问题也日益凸显。复杂算法的不透明性使得公众难以理解其决策逻辑,一旦发生错误或滥用,追责困难,进一步削弱了公众对技术的信任。

三、法治信任:数字信任的终极保障

面对技术信任的短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构建数字信任体系”,这标志着我国已认识到法治在数字信任构建中的核心地位。法治通过提供稳定的制度供给、明确的权利义务边界和有效的救济途径,为数字信任奠定坚实基础。

(一)确立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价值引领

1. 一致性原则: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接口规范。例如,《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初步构建数据治理框架,未来需进一步细化数据分类分级、数据交易等规则,促进数据共享与价值共创。
2. 公平性原则:弥合数字鸿沟是关键。可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公共服务保留线下渠道(如您提到的“无健康码通道”),推广适老化数字产品和服务。同时,对算法歧视进行规制,确保数字服务的普惠性。
3. 效率性原则:简化数字政务服务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例如,“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举措,正是通过法治化手段提升数字治理效率。

(二)构建动态开放的法律规则体系

1. 夯实基础性立法:加快《人工智能法》《数字经济促进法》等关键领域立法,与现有《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形成协同效应。例如,《人工智能法》草案已对AI研发应用中的伦理审查、风险评估作出规定。
2. 深化领域性立法与标准制定:针对金融科技领域,完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推动区块链在供应链金融中的应用标准;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制定自动驾驶责任划分、数据安全等细则。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我国数字身份、隐私计算等标准的国际互认。
3. 探索创新性制度设计:建立“沙盒监管”机制,在可控环境中测试新技术、新模式;推行算法备案和审计制度,要求企业公开算法原理(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除外),接受第三方评估。

(三)强化实施保障与协同治理

1. 监管层面:构建“智慧监管”体系。利用大数据分析监测市场风险,如对电商平台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进行实时预警。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打破“信息孤岛”,提升监管效能。
2. 司法层面:设立专门的互联网法院或数字法庭,集中审理涉数据、算法、虚拟财产等新型案件。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已通过区块链存证技术解决电子证据认定难题。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如明确“算法推荐”的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3. 社会共治: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数字信任评估认证,提升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公民在数字空间的合法权益。

四、当前实践与未来展望

在2025年的当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已开始实施,“信易贷”等工作持续推进,这些均为数字信任体系建设积累了实践经验。未来,随着生成式AI、量子计算等技术的发展,数字信任将面临新的挑战:

- 生成式AI的信任危机:深度伪造技术可能制造虚假信息、仿冒身份,破坏信息真实性。需通过立法明确AI生成内容的标识义务,并开发AI检测技术辅助识别。
- 量子计算对密码体系的冲击:传统加密算法可能被量子计算机破解,需加快后量子密码(PQC)的研发与应用,确保数字身份和数据传输的安全。

结语

数字信任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技术创新提供底层支撑,更需要法治建设提供根本保障。从单纯依赖技术信任到迈向更高阶的法治信任,是我国应对数字时代挑战、实现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通过确立以人为本的价值引领、完善动态开放的法律规则体系、强化协同高效的实施保障,我们必将筑牢数字信任的法治根基,为数字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奠定坚实基础。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需共同努力,在技术创新与法治规范的良性互动中,构建一个安全、可信、繁荣的数字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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