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家在农村,因为建房需要,我曾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宅基地,可村民委员会一直置之不理。请问:我能否就其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责令其履行职责?
读者:王莉莉
王莉莉读者:
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尽管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机关,但其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其在履行特定行政管理职能时也不排除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如果相对方认为其行政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将其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也指出:“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则指出:“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是适格的被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在宅基地用地申请审批程序中具有一定的法定职权,属于行政法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正因为如此,当村民向其提出相关申请未获受理时,村民可以以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王莉莉遇到的情况恰好与上述法律规定情形相吻合,所以,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颜梅生 法官(劳动午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