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说说看,平时的饭补、车补、高温补、房补,一些类似的“冰敬”“炭敬”等,算不算薪资范畴?
另外元宵节发二百元元宵,清明节发500元购物券,端午发500元粽子鸡蛋券,五一发1000元劳动特殊津贴,中秋发1000元日常用品、月饼、水果,国庆发2000元旅游补贴,元旦发1000元全勤补贴,过年发5000元过节补贴。
我看这些福利也有好多钱了,这些该不该算在薪资里面?
我看有的同志把这些福利都不当薪资,认为这是薪资之外的补贴,不能算在工资里面,因为劳动仲裁的时候是不会把这些费用加在薪资里面算的。
大家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