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鉴于我们刚刚入职,对生产不太熟练,甚至在遇到问题时不知所措,公司为使我们能尽快适应而又不耽误工作,单方决定安排技术人员、业务骨干,利用连续7天下班后的晚上,组织我们进行夜课培训,每次5小时,且不得请假。后见公司并没有就上夜课期间向我们发放加班工资,我们曾向公司询问,得到的答复是上夜课培训并不属于生产活动,公司不但没有获取丝毫经济效益,甚至还要支付培训费用,因而不能按加班论处。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黄琳娜等7人
黄琳娜等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其必须向你们支付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即只要属于加班,用人单位便具有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而加班是指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了用人单位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从事工作。判断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加班的要件为:是否为用人单位所要求、是否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是否在标准工作日之外。如果肯定,无疑应当按加班论处;反之,则不属于加班。
本案情形恰恰符合相关要件:一方面,组织你们进行夜课培训,核心是公司基于自身的生产需要所作的单方安排,并非你们自行要求、自行组织。你们之所以参加,也是出于对公司要求的服从。另一方面,公司是组织夜课培训的最终受益者。提高员工技能是公司的分内责任,且理当在正常工作时间段进行,其将培训安排在夜间休息期间,无疑是建立在牺牲你们休息时间的基础上,公司自然可以因此既能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安排你们工作并产生效益,又能通过让你们获得相关技能,更快更好地开展工作,为公司创造出更多、更大的经济效益。再一方面,公司占用的时间属于“标准工作日之外”。即公司安排的夜课培训是在下班之后,而非上班期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公司安排每天进行5小时的夜课培训严重超时属于违法。(颜东岳)(劳动午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