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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定作人有选任过失应负相应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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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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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9-05-07
【案情介绍】

  老陆生前系民间木工,有多年从业经验。龚老伯翻建家中房屋顶,即委托老陆邀人施工,由龚某按天数点工支付报酬。2015年5月,老陆扛着油毡沿楼顶天沟行走时不慎从二层房顶跌落到楼房东北角外侧的水泥地上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老陆家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龚老伯进行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老伯修建房顶,是按天数点工支付报酬,他与其他修建人及龚老伯之间均属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房施工需具备一定施工资质,本案中,龚老伯选任无资质的老陆修建房顶,具有过失,故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老陆家人认为龚老伯系老陆雇主而要求赔偿,依据不足,依法难以支持。


  【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广大农民的经济收入不断增加,对改善住房的需求也快速增长。然而当前农村建筑市场秩序不甚规范,多数农村施工队没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大多由建筑工人自行招募组织,既没有工商企业登记,也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更没有施工方与建房户之间的书面合同。由于农村属于熟人社会,农村建筑施工队有人员灵活、价格低廉等优势,故农村建房大量采用自行招募的无资质的施工队。


  本案中的老陆既是召集人手的中间人也是现场施工的“工头”,但是他与其他工匠一样同工同酬,按天支付报酬,故其并非包工头,他与其他修建人及龚老伯之间均属承揽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的龚某仅承担因选任不当产生的责任。


  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建房户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安全意识,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队。在施工前,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确保安全施工、规范施工,切莫因贪图便宜,选择无资质的施工人员。同时施工人员应当购买人身意外险,从而分担施工过程中的人身损害风险。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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