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到上海的时候寄住在亲戚家里,很不方便。后来搬出去在外面租房子。那时候大多数房子都是单位分给员工使用的公房,连棚户区里的房子都有公房。有煤卫公用的公房在当时已经算是条件相当好的公房了。而当时国家有规定,无论是什么性质的公房,没有经过单位的同意是不允许由公房租赁者对外出租的,哪怕这是单位分配给你个人使用的。一经发现,单位有权对私自出租公房的租赁者采取严厉的处分,包括收回公房,没收租金,甚至对其开除。总之,相关的制度是非常的严厉。我就为此经常性的搬家,因为有举报者,人家出租方害怕单位来查,着急的赶我走,立即搬家。咱理亏,只能是落荒而逃也!!!
往事不堪回首啊!不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