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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那些车“祸”应该谁负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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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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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06-24

     随着外卖、快递等行业的兴起,路上的电动车也越来越多,外卖小哥和快递小哥在工作途中所发生的事更是层出不穷:外卖小哥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外卖小哥偷吃送餐、快递小哥弄坏客户物品……这些事引发了社会的热议。那么,作为物流业职工,如果发生了各类意外,由此产生的各类损失和赔偿,又该如何计算呢?本刊就最近接到的一些案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阐述相应观点和看法,供企业和职工参考。


    现场回放


    派送过程中出车祸,应该谁赔偿?


    今年22岁的小王,想在日常工作之余找一份业余工作。机缘巧合下,今年4月,在朋友的介绍下,小王在网络上注册成为一名外卖送餐员。根据小王在注册时的约定,配送公司为小王每日购买相关保险,以防小王在配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意外。因此,在注册成功后小王很快开始了网上接单、配送的工作。


    今年5月初,也是小王开始外卖配送工作的第二周,这一天小王在网上接了一单“生意”,为一个小区的居民送餐。当天,由于餐馆的速度太慢,导致了小王很晚才拿到应该配送的外卖,期间客户也一直在催促小王,因此心急的小王拼命赶路,当他骑电动车进入客户所在的小区时,不慎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撞坏。在完成派送任务后,小王被小区的保安拦了下来。双方对于事件过程没有任何疑义,但是在赔偿的方式上产生了分歧。小区方面希望小王能够尽快定损,完成赔偿。小王则希望通过外卖配送公司的保险负责承担。


    于是,小王电话联系了外卖配送公司,公司表示由于当日公司系统出现问题,无法查到公司为小王投保的记录,希望小王能够先行垫付,稍后公司将为小王报销。但是小王对于这样的处理方式并不认可,随即将电动车押在了小区,并走上了“维权”之路,最终几经周折终于拿到应得的赔偿。


    案例解析


    造成他方损害由用人单位担责


    快递和外卖派送的工作,多是以户外工作为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也就比其他的行业高出许多。据统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有3成都与非机动车有关,尤其是近年来涉及外卖、快递等行业的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更是有所升高。此前,在此类争议中,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对责任方进行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简单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看,赔偿方主要看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作为快递和外卖公司员工的快递员和外卖小哥,其事故往往发生在工作途中,且其行为为公司带来收益,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来看,快递员和外卖小哥作为职工因为职务行为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该由用人单位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在快递员和外卖小哥因为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属于履行职务时造成的第三人伤害事故,除保险公司外,用人单位也是赔偿的途径之一。而当前的现实情况是,很多外卖小哥和快递员与平台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平台单位从这些员工身上获取了相关利益,就应该承担起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一方面,平台单位应加强相关业务的培训、监督与管理;另一方面,也应该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保障劳务工能够安心工作。值得关注的是,我国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中,对这一方面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在《快递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对于快递从业人员,《条例》中也明确,“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现场回放


    派送过程中职工受伤,算作工伤吗?


    小王在工作途中造成的是第三方的损失,如果在工作途中职工个人发生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由此造成员工方面的损失,又该如何赔偿?


    与小王的工作有一些类似,刘先生去年年初找了一份快递的工作,每天虽然忙碌,但是工作也算顺利。然而,去年6月,刘先生在送快递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刘先生与另一辆电动车发生了碰撞,刘先生自己受了伤,刘先生自行购买的电动车也因此损坏。随后,交警部门认定刘先生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解决了受害方的赔偿后,刘先生向公司求助,他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伤,自己的工作工具电动车也因此损坏,因此要求公司申报工伤,并希望公司能够承担部分电动车的维修费用。对此,公司认为,由于刘先生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责,因此不能认定工伤,对刘先生的诉求不予认可。


    案例解析


    “因公外出”是否工伤视劳动者身份确定


    那么,刘先生在派送快递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能否算成工伤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和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都可被认定为工伤。刘先生作为快递员,交通道路就可以视为他的工作场所,因此在运送快递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是应该视为在履行职务工作中受伤,不论刘先生是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快递公司都应该认定他的受伤为工伤。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在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作出规定,“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当然,必须注意的是,刘先生工伤是否成立,还要看他与平台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其工伤没有疑义;如果是劳务关系,则只能是民事赔偿关系。


    由于当前不少外卖小哥和快递小哥与平台单位之间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即大家熟悉的“网约工”。而相关法律强制规定,要为非全日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职工发生工伤后,也是能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刘先生此次事故还导致了自己的工作工具———电动车的损坏。电动车这一交通工具,作为刘先生这类快递员和外卖员在工作中的工作工具,应当是作为公司提供的良好工作条件的一部分,由公司提供合格的交通工具。而在员工自备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公司也有责任对该交通工具进行检验管理。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发生损坏,是有第三者责任险的,公司对外的赔偿责任可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分担。如果在车辆没有保险的情况下,员工和公司双方可以遵循风险分担的原则,由双方共同承担高风险下可能产生的责任赔偿。


    现场回放


    快件损坏,职工要赔偿吗?


    小陈也是一名外出派件的快递员,与小王和刘先生的遭遇有所不同的是,小陈在路上所发生的意外是自己骑车时操作不当所引起的,但是产生的后果却使他和公司一直处于对立状态。


    原来,当日小陈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将派送的快递损坏,客户因此要求小陈赔偿损失。小陈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固然与自己有关,但是公司配发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他坚持认为公司应该为其承担一部分损失。而快递公司则认为,小陈因自己的工作失误给客户带来了损失,实际也造成了企业的损失,派送快递、保障货品安全本就是小陈作为快递员的工作职责之一,因此公司不仅要求小陈赔偿客户的损失,更要对小陈进行罚款。由于不认可公司的决定,小陈与所在公司争执不下。


    案例解析


    发生损失要职工赔偿须综合考量


    快递员和外卖小哥在日常派送的过程中发生丢件、损坏的情况也属常见,除了各自公司的相关规定外,若因员工工作失误导致的赔偿,职工需要承担责任吗?关于这一点可以拆分来看,首先,从用人单位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来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员工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快递员和外卖小哥作为公司的员工,外出派送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他们的身份既是员工,也相当于公司的代表。在交易的过程中,由于他们的履职行为,公司由此获益,行为收益人是公司。因此,公司应当承担员工行为所造成损失带来的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劳动者无须赔偿。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快递员小陈因交通事故造成货品丢失、损坏,从事件上来说不算情节严重,更非主观故意,用人单位在处理的时候更应该酌情考虑。


    其次,从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来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处理呢?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劳动者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追偿,这体现的是公平原则,也有利于劳动者在工作中提高意识。但是,劳动者因履行职务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该综合考量劳动者的工作特殊性和劳动者的过程程度予以确定。在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员工进行赔偿的过程中,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是每个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此外,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样,在今年通过并于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中,也对此有所规定。《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中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对于因主观故意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条例》中也有严格规定,第七章第四十二条中表明,“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张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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