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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老林有一套11平方米的公租房,该房内有子、媳、孙及自己4人的户口。老伴户口在农村,属于农业户口。2015年3月3日,区府做出区府房征(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老林承租的房屋在该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在征收的过程中,老林一家未被认定为困难户,老林不服遂起诉。
 
  原告诉称:原告承租的房屋在被征收地块内,被告对原告居住困难人口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导致原告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未被认定为困难户。原告认为,在被征收房屋内在册户口4人,另一人虽无户口因系夫妻关系应作为同住人,应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故原告要求确认《征收补充协议》中第六条“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的条款无效。
 
  被告辩称:房屋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户不享有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的条件符合客观实际和政策规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称:协议签订前,工作人员已经告知原告,该户经审查是不享受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的,原告认可后签订补偿协议。事后,原告又提出异议,住房保障机构出具书面认定结果,确认该户居住困难人员为0。因此,原告主张征收补偿协议中第六条无效是没有依据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区府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承租的房屋在该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该户在册人口为4人。同年5月3日,原告委托其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5月13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签约率达85%以上,该地块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生效。此后,原告将房屋移交被告拆除,并办理了订房手续。
 
  另查明,房屋征收时,原告的儿子、儿媳作为产权登记的权利人,共有浦东新区房屋一套,产权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该房屋原为其儿媳承租,系公租房售后产权房。原告之妻以旧房已属危房,共有居住人员5人为由,申请宅基地建房,占地60平方米。2015年9月18日街道居住困难户认定工作小组出具居住困难认定结果单,认定原告户居住困难人员为0。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析案:在该案中,老林错误认为一家人的户口挤在11平方米的屋内就是困难户了,未虑及其子、媳在外的公租房售后产权房。老林一户不是困难户,故法院有如是的判决。(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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