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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本市某新村18号房屋为贾某的丈夫柴某所有。2006年1月,贾某提供柴某身份证原件,由万某伪造了身份证,又利用同学关系找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程某,以其急需资金,朋友柴某愿意将房产为其抵押为由,请程某帮忙。程某明知非本人,还是利用职务之便,受理了万某补办权利人柴某的房地产权证申请,并通知其领取了补办的房地产权证。同时,原告经人介绍,未看房即与万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250万元。同年2月,原告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但房地产权证出证的时间是1月20日。同日,原告与柴某、贾某、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由柴某、贾某租赁使用。   同年10月,一审判决万某因触犯贷款诈骗、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责令万某退赔250万元的购房款。二审法院更正涉案房屋权利人由原告变为柴某。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市房地局向其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另一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做出判决认定程某犯滥用职权罪。鉴于判决书已经确认被告工作人员行为违法,原告予以撤诉。2008年3月原告向被告房地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未予理睬。原告就刑事判决书退赔250万元提出申请执行,法院以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中止执行。2008年8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购房款2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遂判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50万元整。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件评析:     依据该案的事实,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有如下原因:一、第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是造成原告损失的主要原因。   二、被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违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是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一个原因。   三、第三人贾某提供其丈夫柴某的身份证,陪同第三人万某冒充夫妻关系办理买卖房屋交易手续,是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原因。   四、原告在购买房屋之前,未实地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的状况。怠于注意义务也是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原因之一。   为此,法院根据过错责任之原则,根据过错程度做出了合理分担责任的如是判决。(作者   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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