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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知识]为保冬储药品供应,两票制“松口”[2P]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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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03-02
— 本帖被 疾风-劲草 执行加亮操作(2018-03-02) —
春节刚过,“两票制”又传来“松口”消息。
今天(2月23日),宁夏药招办发布《关于进一步保障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供应的通知》明确,2018年1月1日起,药品配送企业采购配送的药品应符合药品采购“两票制”管理的要求。同时提到为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2017年12月31日以前宁夏药品经营和配送企业已采购入库的药品,尤其是冬储药品,可继续配送医疗机构使用,不纳入“两票制”管理。
同时拿到“豁免权”的,还有医疗机构已经采购入库的既往中标(挂网)药品,仍可以延用,且原则上不得退货。宁夏药招办还要求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时限,向配送企业及时支付药品(医用耗材)货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变相拖延支付。
为保障药品供应,宁夏药招办还要求药品配送企业,要根据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计划,做到应采尽采,特别是医疗卫生机构选择的价格相对低廉的药品、临床急(抢)救药品和抗流感药物等,要积极与药品生产企业联系、协调、沟通,竭力组织采购,及时足量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不得以生产企业不供货或不足量供货为借口拒绝供应。
宁夏“两票制”从开始就有与众不同之处。
2017年9月5日宁夏药招办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推行药品采购 “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在“两票”认定上,宁夏除了大多数省市都有的可多开一票的情况外,还规定在“两票制”的探索改革阶段,全国总代理企业、覆盖宁夏区域总代理企业、宁夏总代理企业(每个药品品规仅限1家全国总代理企业、覆盖宁夏区域总代理企业或宁夏总代理企业)可暂视同为药品生产企业。
业界分析,宁夏“两票制”频频“松口”与区域位置有关。在国家“两票”界定趋严,重庆、云南相继取消“境内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政策的形势下,宁夏再次“松口”,或是部分地区出现较严重的药品短缺风险导致。
即便在中、东部省份,“两票制”实施后,临床用药短缺的情况,也有所凸显;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短缺现象普遍,短缺品种增多。
国家“两票制”试点省份安徽,在全省执行“两票制”一年之际,也曾总结逐渐显露的问题,重点就包括
由于基层医疗机构数量多,用药品种少,路途远,配送成本大,一些配送企业积极性不高,导致部分药品短期缺货。
低价药、“孤儿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罕见病的药品)、急(抢)救药,药品生产厂家少,医院使用量小,利润薄,企业生产不正常,配送企业组织货源较难,给临床急需用药带来一定困难。目前,省直医疗机构平均约有30个品规的低价药、“孤儿药”、急(抢)救药存在短缺情况。
大部分医疗机构给配送企业回款周期长,再加上部分医疗机构要求配送企业缴纳保证金,使得配送企业药品货款不能及时回笼,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导致部分药品不能及时采购和配送。
虽然,早在2017年底,国务院医改办已向行业表态,已牵头组织“两票制”全国推行的概念厘清和实施条款完善工作。但,流通行业的配送积极性、药品短缺问题,仍是2018年“两票制”能否全国落实,必须要先迈过去的“坎儿”。
关于进一步保障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医用耗材)供应的通知


一、推进药品采购“两票制”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2018年1月1日起,药品配送企业采购配送的药品应符合药品采购“两票制”管理的要求。2017年12月31日以前我区药品经营和配送企业已采购入库的药品,尤其是冬储药品,可继续配送医疗机构使用,不纳入“两票制”管理,切实保障我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

二、落实新一轮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自治区药招办《关于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7〕20号)、《关于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第二批)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7〕26号)、《关于启动全区公立医院高值医用耗材(第一批)网上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7〕15号)和《关于启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高值医用耗材(第二批)网上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8〕3号)的要求,加快落实本单位(医用耗材)使用目录遴选审核,与药品配送企业签订合同、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等工作任务。医疗机构已经采购入库的既往中标(挂网)药品,仍然可以延用,原则上不得退货。同时,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时限,向配送企业及时支付药品(医用耗材)货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变相拖延支付。

三、严格履行药品配送服务责任药品配送企业要根据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计划,做到应采尽采,特别是医疗卫生机构选择的价格相对低廉的药品、临床急(抢)救药品和抗流感药物等,要积极与药品生产企业联系、协调、沟通,竭力组织采购,及时足量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不得以生产企业不供货或不足量供货为借口拒绝供应。同时,药品配送企业要落实药品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四、加强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各级药招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作用,落实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任务。重点加强药品采购配送、药品“两票制”、短缺药品监测保障、药品合理使用、药品货款支付、以及药品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增加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针对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药招办报告,以便尽快研究解决。

[ 此帖被疾风-劲草在2018-03-02 16:3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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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风-劲草 金币 +11 辛苦了,感谢您无私奉献的精神! 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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