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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虽然规定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婚生子女和生父母,可以互为法定继承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和继父母的关系一般很少有同亲生子女和父母一样的亲近,相处也不会那么自然无隔阂。 继子将继父告上法庭 这次我代理的案件就是继子将自己的继父告上了法庭,要求继父支付征收(拆迁)补偿款。当被告宋老伯拿到了继子小林的起诉状后,找到了我们律师事务所。 宋老伯与小林的母亲郭阿婆是再婚夫妻,结婚时小林还在读初中,小林的两个姐姐刚参加工作。在1989年,宋老伯的单位给宋老伯分配了本市A处公房一套,分配原因是该同志家中人口多,居住困难,决定将上述公房分配给该同志居住,原房由其家属居住。A处公房长期由宋老伯与妻子居住生活,小林工作后单位分配了住房,也未在A处公房居住生活。但在2003年时,小林的户口迁入了这套公房。本来迁入户口时宋老伯是不同意的,但是妻子一直不停地说这件事,并称如果两位老人有意外,这套公房没有其他人的户口,会被国家收走的。经不住妻子的软磨硬泡,宋老伯只好同意。2010年,宋老伯的妻子因病过世,宋老伯便一个人居住在这套公房内,小林自其母亲过世后,就再也没有来看过宋老伯一次,更谈不上在这套公房内居住生活了。 去年这套公房遇征收(拆迁),宋老伯第一批与征收人(拆迁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取得了一定数额的征收(拆迁)补偿款。不久,小林知道了这件事,找到宋老伯,提出他的户口在这套公房处,要求宋老伯给他一半的补偿款,宋老伯当然不同意。一个月后,宋老伯就收到了小林的起诉材料。 继子并非共同居住人 结合案件情况,我们询问了小林的单位曾分配给小林一套公房的情况,宋老伯说他只知道小林分配公房的地址,身边并没有分配公房的材料。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展开了调查,取得了小林分得公房的住房调配单,并将这一材料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院。 庭审中,我们提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A处公房是被告宋老伯单位明确分配给其一个人居住使用的,小林虽于2003年将户籍迁入该公房,但小林的户籍是从小林单位分配给其的公房处迁入的,而且小林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曾长期居住在A处公房处,所以小林不是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原告小林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原告小林的诉讼请求。宣判当天,原告小林连个招呼都没有和被告宋老伯打,见到宋老伯就像是见到陌生人。想想宋老伯说到的他曾经对小林的照顾,难道就因为这个官司而抹杀了吗?继子女与继父母难道就没有亲情了吗?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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