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7年初,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街镇劳动关系协调员报告,称位于该镇的一处建筑工程工地发生了欠薪问题。接报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即派员到场处理。
监察员达到现场后,和建筑业管理部门一起开展调查、了解情况。据在场的B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臧某介绍,A实业公司将建造别墅和游泳池的工程发包给臧某的装饰公司,工程合同价是650万元,但之后增加了170万元的工程量,现A实业公司已支付500万元,还有300多万元没有支付。臧某表示,其结算的工程款都已经支付了材料费和部分工人工资,现仍有2016年3月至12月的工资共约140万元无力支付,要求政府帮助协调解决。随后,经办人员电话联系了A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郁某,其表示已经按照合同向臧某支付了工程款,工人工资应由臧某的B装饰公司支付,郁某表示自己没有责任且拒不到场参与协调。在了解基本情况后,经办人员一方面加紧核实B装饰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数额,要求臧某拿出拖欠工资的明细,同时现场调查每个工人的拖欠工资情况;另一方面积极协调A实业公司负责人郁某到场,最后郁某表示愿意到场配合调查。郁某到场后表示,其按照承包合同和工程量已经超付了工程款,而且支付的500万工程款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并表示也想跟臧某进行决算,但臧某要价太高,决算问题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后经宣传教育,郁某表示如果臧某确实困难,在核实欠薪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垫付部分工人工资,在以后决算时予以扣除。但臧某表示不解决工程款问题就不确认工资,不同意A实业公司垫付工人工资,要求其先支付300万工程款。
因臧某存在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不支付劳动报酬等嫌疑,经与建筑业管理部门商议,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向B装饰公司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臧某明确表示不整改。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即将B装饰公司和臧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材料后,立即对臧某进行了强制传唤。在传唤阶段,公安机关及相关经办人员向臧某宣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具体量刑规定,臧某终于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幡然悔悟,不仅确认了拖欠的工资数额,并承诺2天内向亲戚借款发放工资。两天后,臧某借款到位,在经办人员的监督下,发放了全部工人的欠薪。
[案件分析]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这不仅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之内容,也是社会各界的共识。本案中,B装饰公司招用工人进行施工作业,理应按要求向工人支付工资。令人想不到的是,其法定代表人臧某不但没有正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反而利用工人以讨要工资为名要求政府帮其讨要工程款。为解决工人的切身利益问题,劳动保障监察、建筑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积极协调,臧某先是虚报工资数额,在已经结算了绝大部分工程款的情况下却没有支付工人工资,而后在A实业公司表示愿意先行垫付欠薪时臧某仍要求先支付工程款、不同意垫付欠薪,最后经责令支付仍然拒绝支付工人工资,这些情节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强制传唤后,臧某才认识到自己到行为的严重性,筹款发放了工人工资,还未造成严重后果,避免了遭受刑法处罚。在此也提醒各类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不能以经济纠纷等任何理由拖欠工资,也不能利用工人讨要工资来解决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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