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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WZ有限公司是某集团公司的下属一级子公司。2012年8月22日,公司的全体股东形成“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解散该公司。2013年2月28日,公司向财务部经理小黎开具退工证明,载明2013年2月28日劳动合同解除。2014年2月28日,上级集团发文《关于授权企业监管部全权处理上海WZ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通知》,其中载明:“由企业监管部牵头成立上海WZ有限公司清理工作组……,公司人员不再参与此项工作;……公司原负责人及现任负责人均暂停相关工作……全力配合工作组的清理工作”。但小黎认为,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因为在2011年4月11日,他与上海WZ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本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目标完成时终止。目前公司在外还有债权,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其工作是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相关诉讼,该工作任务尚未完成。那么,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的情况下,工作任务尚未完成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合同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介绍一下相关法律问题。 一、法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六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仔细分析,这六种情况主要是指:(一)劳动合同期满。此种情形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都自然终止。(二)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时劳动者应当退出劳动力市场,其基本生活已经可以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三)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将直接丧失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表明此时企业已无法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其权利合义务,只能终止劳动合同。(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现此类情况其法人资格便不复存在,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有关活动,原有的债权债务包括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也随主体资格的消亡而消灭。(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 二、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况。 在规范劳动合同终止法定情形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因此,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可以分为三大类: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此时应当顺延劳动合同至该情形消逝,不得直接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需等到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碍后才能够终止;(2)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需待医学观察期结束经诊断非职业病后才可终止合同;(3)如果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则劳动合同到期时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需待法定情形消失时才可终止劳动合同;(5)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只能等到退休时才可终止合同。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合同到期能否终止视伤残等级而定。(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合同到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劳动者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3、其他不得终止的情形:(1)按《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的情形时,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因此,本文前述案例中,小黎虽与公司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上海WZ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通过决议,一致同意解散公司。该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即使合同尚未到期或自然终止的条件尚未成就,此时按“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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