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弟妹欲赶走大嫂
常女士一上场就悲愤不已失声痛哭,她哭诉道自己的丈夫刚去世不久,弟妹们就要将她赶出现在居住的房屋,而自己家的住房本身就很困难,只有18平方的两室户,现在儿子和媳妇一家三口住着。
常女士是家中长嫂,丈夫下面有二个弟弟,二个妹妹。老房动迁时,兄弟姐妹均分得安置房,且都在同一小区。因小弟是单身便与父母一起分得底楼的二室一厅。大嫂一家三口分得二室户18平方的三楼。
前几年,儿子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因家中住房困难,准备做上门女婿。由于儿子是家中长孙,老父亲当然不愿意,最终父母同意让大哥大嫂搬到一楼与父母同住,一方面解决侄子的婚房,一方面可以照顾公婆,而且小弟有点智力残缺,大家生活在一起也可以相互照料。之后,大哥夫妇就搬到一楼,并将户口也一起迁进。
大嫂疏于照顾小弟引发矛盾
原本大家一起和睦生活,即使在公婆相继去世后也相安无事。矛盾出现在几年前,当时大哥不幸患绝症住院,大嫂终日在医院照料大哥,对小弟的料理有所疏忽。而小弟比较挑剔,以前对大哥的话言听计从,现在大哥犯病了,谁也管不了他,也不懂得帮大嫂照顾大哥,甚至大哥跌倒在地也不知道搀扶。大哥生气地指责小弟,并让妻子不要再管他的生活,从此大嫂再也没有管小弟的起居。
大哥因病去世后,家里的天平发生了倾斜。以前即使大哥病重,但家中的大事还是由大哥召集,大家都会准时参加。大哥去世后的第一个年夜饭祭祖,大家并没有接到大嫂的“指令”,好不容易等到下午五点多,打电话给大嫂,谁知大嫂冷冷地说今年只祭大哥。这引起弟妹们的不快,加上大哥去世后,大嫂对小弟还是不闻不问。春节一过,大家便一起对大嫂下了逐客令。见大嫂没有动静,弟妹们一纸诉状把大嫂告上法院,后因证据不足撤诉。丧夫的悲痛还没有过去,弟妹们就咄咄逼人,大嫂好不伤心,无奈之下找我们求助。
大嫂应承担照顾小弟的责任
调解现场大弟和大妹提出三个方案:一是大嫂搬回三楼;二是一楼和三楼房屋置换,让小弟住到三楼,大嫂与儿子、媳妇同住一楼;三是把房子出售,房款大家分割,小弟住养老院。
听了各自的叙述,我首先对弟妹们提出的三个方案予以了否定,否定方案一的理由是大嫂对这套房屋是有居住权的;否定方案二的理由是一楼与三楼置换,小弟还是没有人照顾;对方案三极力反对的理由是,这不仅侵犯了小弟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把小弟推向养老机构,是极不道德的。
现在矛盾的关键是把照料小弟的问题落实下来。我当即批评大嫂,当初父母同意大哥夫妇搬到一楼,就是因为哥嫂承诺照顾父母和小弟,大哥生病时,大嫂分身无术,对小弟照顾不周那是情有可原,现在大哥已经去世,大嫂应该兑现自己的承诺,担负起照顾小弟的责任。同时,我对大嫂进行了劝说,大嫂终于接受了大家的意见,承诺担负起照顾小弟的责任,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
调解员律师点评:
俗话说得好:“清官难断家务事”,随着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的各类法治宣传教育,老百姓的法律素养有了一定的提高,对于一些家务事的解决,法院诉讼只是其中一个途径,而调解员的调解对于家务事的处理往往会起到一定的积极效果,将家庭矛盾化解在家庭之中。
小弟的照顾问题得到解决
本次纠纷中的,弟妹们曾想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家里遇到的问题,但是最终因证据不足而撤诉,但小弟无人照顾的问题还是没法得到解决。而调解员凭借多年的调解经验,恰恰能从纷杂的纠纷中捕捉到主要矛盾,即小弟的照顾问题。“解铃还须系铃人”,既然当初大哥大嫂之所以能住到底楼的原因之一是为了照顾小弟,那么现在只要大嫂仍能继续之前对小弟的照顾,这一家的矛盾就可得以解决。对于大嫂来说,让其伤心的不仅是丈夫的离世,还有弟妹们对其的态度和做法,弟妹们让她搬出所居住多年的房屋是她所不能接受的。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大嫂承诺担负起照顾小弟的责任,这样弟妹们就同意大嫂继续居住在底楼房屋中,一家人的矛盾都得到了解决。
大嫂对大哥的遗产有继承权
这里我们再谈一下这套底楼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这套底楼房屋仍是公有住房,那么就不涉及继承问题。但若这套底楼房屋是产权房,且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就会发生继承问题。父母在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的,则按遗嘱或遗赠办理,父母在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的,则按法定继承办理。
这样,父母的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若父母的父母也早已过世的,而大哥是在父母过世后才去世的,则大哥和其弟妹们对父母的遗产均有继承权。对于大哥应继承的份额则由大哥的继承人进行继承,若大哥没有留遗嘱或遗赠的,按法定继承,大嫂对大哥的遗产也是有继承权的。
孙鸣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