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四虐待弟弟惹众怒
今天的调解很艰难,我们先让妹妹说。妹妹有四个哥哥、一个弟弟。弟弟小时候患脑膜炎,经鉴定为三级智障残疾人,平时与四哥一家一起生活,所居住的房子,是父母留下的两室一厅60平方米的产权房。母亲在1966年去世,父亲2007年身患重病,临终前将房产留给了弟弟。2007年,50岁的四哥与某离异女子成婚。女方与前夫离婚后,儿子判给女方,与四哥结婚后,女方将儿子带来一起居住,儿子已经26岁。平时四哥与妻子居住在大房间,弟弟与四哥的继子共同居住在6平方米的小间。弟弟除了每月领取政府的残疾人补贴费,小区还安排了他看守车棚的工作,虽说每月只有400元,但也能贴补家用。
弟弟有不少坏习惯,不仅有偷窃行为,而且经常惹是生非,或无缘无故辱骂邻居,或伸手向寄放自行车的车主索要额外钱款,惹得车主到居委会告状。有几次,居委会干部找到四哥,准备辞退弟弟。每当邻居或居委会干部向四哥告状,弟弟免不了遭到四哥的一顿毒打。打得次数多了,邻居看不下去,便打电话跟妹妹说,妹妹心疼极了,经常会去看弟弟,一次看到弟弟大冷天穿着有洞的鞋子,身上的衣服也十分破烂,实在心疼,就向另外几个哥哥诉说,哥哥们愤慨不已,上门找老四问个究竟。老四态度十分强硬,双方甚至动起手来,直到110民警赶到现场劝说。此后,妹妹索性把弟弟的工资卡、补助金全部拿回来,让弟弟与老四分开吃饭,妹妹每天烧好饭菜送到弟弟手上。从此,老四对弟弟的态度更加冷漠,竟把大厅锁上,弟弟的活动空间只有6平方米的小间,而且里面还住了老四的继子。
希望为弟弟更换监护人
妹妹的这番诉说,引起了老四的不满,一直在后台观望的大哥、二哥、三哥,也憋不住了,一起上台,纷纷指责老四的不是。他们不仅要求把弟弟的监护权更换成大哥或者妹妹,而且要求老四的继子搬到自己的房子里,让弟弟拥有自己的活动空间,因为该房子的所有权是弟弟的。
这时我们才知道,老四的妻子他处有房,当年与丈夫离婚时,丈夫把住房留给了前妻和儿子,现在将该房出租。眼看双方争执不休,我分别把他们双方请到密室。
我告诉几个反对老四继续监护弟弟的兄弟和妹妹,房子虽然是弟弟的,但老四的户口在此房中,且他处无房。况且老四与妻子是合法夫妻,她对该房享有居住权。继子目前26岁尚未成婚,目前让他一人住到自己的房子里略为不妥,父母也不放心。
至于监护人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我的意见,目前还是维持现状,老四作为弟弟的监护人,应该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其他兄弟和妹妹可以监督,观察一段时间,如果老四继续欺负弟弟,兄弟和妹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取消他的监护人资格。大家同意了我的调解意见,并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
调解员律师点评:
监护人是针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律概念。《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的确定等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本次纠纷中,作为弟弟监护人的四哥,应当保护弟弟的身体健康,照顾弟弟的生活,对弟弟进行管理和教育。若作为监护人的四哥出现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弟弟的合法权益的,依据法律规定应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弟弟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针对此种情况,妹妹或其他哥哥还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四哥的资格,人民法院同时还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
调解员从法律出发的同时,还结合弟弟的现实情况,提出了合情合理的意见,化解了本来剑拔弩张的家庭关系,这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孙鸣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