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者的哪些信息可以被用人单位知道?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之间即存在人身及财产的依附性。为了顺利履行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应当互相增进了解。用人单位应当将单位的有关信息告知劳动者,同时也有权了解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哪些个人信息呢?
首先,是劳动者的基本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其次,是与劳动合同履行有关的信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了解权的边界为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较为常见的有:“学历信息、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特长等信息”。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是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婚姻及生育状况。有观点认为,上述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用人单位无权了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上述信息虽然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必然联系,但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人身依附性,为了更好地了解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上述信息。我们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我们认为劳动者的婚姻及生育状况,对其职业稳定性会产生一定影响。且实践中劳动者的婚姻及生育状况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基本信息,为大家所接受。不过,用人单位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对女职工的就业歧视。
问: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了解基本信息及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应当如实提供信息。实践中,劳动者在应聘时为了被录取会提供虚假的学历信息或工作经历。一旦被查实,用人单位有两种途径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用人单位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是在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才发现其提供虚假信息,则可以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属于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严重影响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如果构成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劳动者,应当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相较于个人履历,用人单位有时更看重的是一个人的人品。诚信是一个人最基本的道德品质。
问: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私人信息被用人单位运用到其他用途,该如何维权?
答: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个人信息后,只能用于劳动合同履行之用途。不得挪为他用,更不得进行违法活动。案例中,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小额贷款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对劳动者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这类行为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已经涉嫌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现实生活中,公民身份信息被盗用的情形多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需要提醒广大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用于与劳动关系无关的用途。
●(唐毅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