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能否直接以微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直接辞退劳动者?
答:劳动合同解除从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可分为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我们俗称的“辞职”)和非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分为劳动者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性裁员。上述几种劳动合同解除类型中,只有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被明文规定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双方可以微信、电子邮件、电话口头告知等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留相应的解除证据,我们建议大家还是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更妥。实践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多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还需要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要忽视通知工会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问:用人单位能否限制劳动者将自己的工作情况告知第三人?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之间存在人身依附性和财产依附性。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具有勤勉义务和忠诚义务。有些用人单位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得将与工作有关的内容或者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透露给无关第三人。有些用人单位虽然没有在规章制度中进行类似规定,但基于上述勤勉义务和忠诚义务,我们倾向认为劳动者不应随意将与工作有关的内容或用人单位相关信息告知无关第三人。
除了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劳动者将工作内容或用人单位信息随意告知第三人还可能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泄露。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劳动者工作内容中的技术含量也在不断提升。劳动者的日常工作内容中很可能就蕴含着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但这些蕴含在工作内容中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一般劳动者不一定能够知晓和辨别。因此,劳动者不经意间将工作内容告知第三人,就有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泄露,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
问: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将工作内容或单位信息告知第三人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答:用人单位是否能因劳动者将工作内容告知第三人而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认为首先需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此规定。其次,需要视劳动者行为的严重性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影响大小而综合认定。用人单位以此理由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需要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
行为的严重性我们可以从是否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劳动者所告知的内容是否存在虚构、歪曲事实、污蔑的情形进行判断。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影响可以从劳动者告知的第三人是个体还是群体亦或是媒体进行考量。同时可以视劳动者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大小进行判断。
当然,我们上述观点均是基于正常工作范畴下的讨论。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我们还是鼓励劳动者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向媒体进行公开。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唐毅(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