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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父亲为何拒绝出席儿子的婚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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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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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8
       小欣已到了适婚的年龄,准备明年把终身大事办了,也好让爷爷了却一桩心事。他最大的愿望是希望他父亲能够出席他的婚礼,也许你会感到奇怪,父亲参加儿子的婚礼是理所当然,然而,小欣的父亲已经多年没有与他来往。小欣上门被吃闭门羹,打电话给父亲,不是被父亲臭骂一顿就是提起电话就挂断。百思不得其解的小欣找到我们要求劝劝他父亲,希望父亲不要那么绝情。
  治病方案分歧引发矛盾?
      说起小欣的身世,爷爷至今嘘唏不已。小欣爸爸在爷爷家排老三,结婚时,因为没有住房,爷爷就把单位分配给自己的一套房子给了老三,爷爷的户口至今还在老三的房子里。就在小欣5岁那年,小欣爸爸与妻子感情不和,办了离婚手续,小欣也判给了爸爸。因为爸爸要上班,平日无暇顾及小欣,就把小欣交给爷爷奶奶带。为了方便就近读书,小欣的户口也迁到爷爷处。2000年,老屋动迁,小欣和奶奶被分配到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
      老三离婚后不久便成立了新家,妻子也是离异的,还带了个女儿来。老三每周会来父母家看望二老,顺带看看小欣。本来大家关系都还融洽,2007年家里发生了一桩矛盾,从此父亲与爷爷一家成了冤家,连小欣也不再联系。
      2007年,奶奶身体不适,经医生诊断患了肠癌,医生叮嘱立即手术。住院治疗费用爷爷奶奶无力承担,需家中子女分摊。这时,老三的妻子问一位老中医,婆婆这样的病可以不开刀吗?老中医说,可以服中药,老三就把老中医的意见跟爷爷说了,此言立即引起全家的反对甚至愤怒,纷纷指责老三不孝。从此,老三与爷爷一家结下了芥蒂,婆婆开刀也没有负担医药费,并且再也不上门看望父母。每年的年夜饭爷爷都是把所有的子女叫在一起,一大家子欢欢喜喜,现在少了老三一家,不仅爷爷不开心,小欣也为此闷闷不乐。
  矛盾根源实际上是房产
      期间,爷爷曾带另外两个儿子上老三家,想把小欣户口迁回去,遭到老三的拒绝。调解现场我们也跟老三的妻子通了电话,她话中提及家中的房子以后会给儿子留一部分。
      至此,我觉得他们一家与老三的矛盾并不像小欣讲得那么简单,如果只是为婆婆做不做手术,完全没有必要结怨数年。他们与老三的矛盾根源应该是老三的房子。因为这套房子原来是由爷爷单位分配所得,老三结婚没有房子,爷爷就把这套房子给了老三。现在老三把此房转为产权房,产证上是老三一个人的名字。小欣因为户口在爷爷家,并与奶奶一起享受过动迁。爷爷担心老三今后会把房产留给现妻及其女儿,心有不甘,毕竟三媳妇的孩子与他们没有血缘关系。
      爷爷一家的心情我是理解的,但根据法律规定,爷爷当初赠与老三的房产,现在是无法要回的,而且老三有权利处理自己的财产。
      所以,我劝小欣调整心态,不管父亲如何对待自己,不记仇,不抱怨。同时劝好爷爷也不要记挂父亲的财产。随其自然,走好自己的人生之路。
  调解员律师点评:
      《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合法赠与不得随意撤回
      本次纠纷所涉的爷爷给老三的房屋是公有住房,不是产权房,因此不同于一般的产权房的赠与,要办理产权登记,而进行承租人的变更。而且爷爷给老三的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实物的财产,而是公有住房使用权、承租权。
      显然,爷爷已将户籍迁离该公有住房,且老三不仅户籍迁入该公有住房,并且已将该公有住房购买为了产权房,产权登记在老三一人名下,那么在目前的情况下爷爷不可能再将该房屋要回,除非是经老三同意。
      《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在老三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其对该房屋就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且该权利的行使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那么爷爷也无权强迫老三处置该房屋。
  遗嘱须被继承人自行决定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次纠纷中,爷爷担心老三今后会把房产留给现妻及其女儿,心有不甘。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有遗嘱或遗赠的,则按遗嘱或遗赠处理遗产,若没有遗嘱、遗赠的,则按法定继承。若老三百年后,按法定继承,小欣是老三的亲生子女,当然对父亲的遗产有继承权。而且遗嘱或遗赠的订立都是由被继承人自行决定的,是其自主处分自己遗产的体现,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调解员对小欣和爷爷的劝说都是以上述法律为基础的,符合现实情况,顺其自然,也许是对他们最好的选择。
      孙鸣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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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chenqing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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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7-11-18
哎,所以说再婚麻烦,家庭,财产,希望天下家庭和和睦睦
如何不发帖就快速得到金币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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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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