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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继子可以赶走我们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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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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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6
       张律师:我与丈夫结婚前,他曾结过婚,我们儿子现在也已经大了。去年我丈夫患病突然死亡,遗下两上两下房屋一栋。该房属于农村宅基地房屋,我和儿子的户口均在里面的。该房建时我丈夫和前妻的儿子的名字在上面,但没有房产证。现在,其前妻的儿子认为该房屋是他的,要求我们搬出去。他可以赶我们走吗?
      菊英菊英:
      根据你来信中的信息,我只能大概解答一下。
      一,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你所陈述的房屋确系你丈夫的婚前财产。
      二,该房屋系宅基地上的房屋,在申请建造时,你丈夫与其前妻所生的儿子,在申请书上有名字。我们所讲的立基人是拥有部分产权的,但是你未讲清有多少立基人,所以其拥有多少产权无法计算。但本人认为,由于你的户口也在里面,也属于农户的前提下,且你系结婚入户口,你们的儿子系报出生入户口,因此你与你们的儿子也是产权人。所占的份额按你丈夫在世时家庭人员来计算。这是本人的观点。
      三,你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儿子是你的继子。你的继子因为什么与其父亲分居,在分居时对于房屋是否做出过分配等等情况,你均未陈述,因此我无法继续解答,即无法说明其真正的权利有多少。但由于你们的户口在内,他欲赶走你们肯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你与你的儿子、继子均为你丈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你丈夫的父母也在世的话,二老也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即也参加继承遗产的分配。
      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比照法律,你们均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同时,也有可能是同一房屋的产权人。只要有上述的一个条件存在,该房屋就是你们的共同共有财产。因此,你丈夫与其前妻所生的儿子欲赶走你们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简复到此,如还有不明之处,敬请至本所再议。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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