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招用了两个职工之后,没有及时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新上任的人事负责人吴女士发现后,要求职工补签,而职工又不肯签。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吴女士反映,她于半年前跳槽到一家公司负责人事工作。进公司第一日,老板就对她说,希望她能帮忙规范一下公司的人事工作。她便从梳理劳动合同着手,通过对照公司人员名单和存档的劳动合同发现,公司销售部有两个入职半年多的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她立即询问了人事部的同事,得知,这两个人是老板特招进公司的,当时他们也曾问过老板签订劳动合同的事,结果老板说,没事,这两个人都是他朋友介绍的,不用签合同,只要按他说的数额每月按时发工资就成。这两个职工和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不签劳动合同,公司会不会承担不利后果?她还是决定立即通知这两个职工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为两人从事销售工作,公司对他们只有业绩考核,没有考勤要求,所以两人平时也不常进公司。她便让人事部的同事打电话通知两人,结果两人电话里答应了,却迟迟不到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她也亲自打了电话通知他们来签合同,可他们就是不来。催促多次后,她决定将此事向老板报告。谁知,老板听后说,不签就不签了,只要他们能完成业绩就行了。而且,当时两个职工还说过,不签合同就不用给他们缴纳社保。她提醒老板,虽然是职工要求不签劳动合同和不缴社保,但是公司还是很有可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老板这才说,那就按规定办吧。她便继续打电话通知两个职工,可是两人依然不理睬。她也是第一次碰到这样的职工,该怎么办?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陈元律师表示,吴女士要先查一下这两个职工与其他单位有没有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公司应当立即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首先,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不签劳动合同,公司会承担不利后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再次,应当书面通知职工签劳动合同,不签可终止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最后,公司应该为职工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费。(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