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我父母生了我们五个子女。三男二女,其中我小弟系智残人。父母在杨浦区有一套私房,面积有45平方米。父亲早年亡故,母亲一人带大我们五个子女。2013年该房被征收,由大哥代表我们全家签约,后来我们分到了四套房屋。大哥、二哥、大姐各一套,余下的一套由母亲、我智残的弟弟和我合有,由我照顾母亲和智残弟弟,我系监护人。房屋分好后,由于一直忙于家务事,未到房交所去办理登记产权的手续。此时,我二哥讲他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问我们拿私章、身份证去办。于是,我们交出了私章和身份证。大姐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听说:我们家有一套房子名字有变更。回家后我姐说起这事,我们都没有多想。2014年底,母亲过世,母亲的一份房产作为遗产要进行分割继承,大家对房屋的现状进行了解,分割完毕要办产证。为此,我们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去咨询时,交易中心的同志讲:名字不符,不可申请办理产证。事后经调查我们才知晓,当年二哥在取得我们的身份证件等后,对征收办的工作人员谎称家里人一致同意他的女儿替代我母亲,房子给他女儿了。所以登记卡上是他女儿的名字,我和弟弟的名字就无法做上去了。我们要求他去取消他女儿的名字,他就是不理睬。他还扬言登记已过两年,过诉讼时效了。我要问的是像他这样擅自改变房屋登记人的名字,超过两年就算过诉讼时效了吗?我们该怎么办呢? 何女士何女士: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简答如下: 一,作为私房,你父亲亡故后,由于你们均是你父亲的直系亲属,故均为继承人,仅份额不一而已。(详见继承法) 二,作为私房被征收,私房的产权人有义务安置同住人。多数为自己的家属,如子女、父母等。 三,房屋被征收后,原有的房屋已不存在。国家给予你们货币或低于市价的房屋作为补偿,是国家给予公民的福利待遇。而作为国家给予公民的待遇应当是公平和均衡的。即不允许多占,多分他人的福利。当然,在不涉及国家、他人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内部的让渡是可以的。内部的让渡就是赠与,房屋的赠与在未登记的情况下,由于情势变迁可以反悔。 四,你二哥的行为属于侵占他人的福利待遇,应属无效。同时有违诚信原则。关于两年时效是指从知道应当知道起计算,在此期间内主张过权利的,从主张权利的那天起重新计算时效。因此,经过两年与两年时效,有时不是一个概念。所以你二哥的说法不成立。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劳动报) [ 此帖被假正经也在2017-09-25 10:48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