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担任财务经理的老杨“晚节不保”,在59岁10个月的时候,他因为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羁押,不久就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失足成千古恨,眼看着60岁的生日只能在铁窗之内度过,老杨懊悔不已。在看守所羁押的日子里,老杨想了很多,本来年满60周岁,他应该光荣退休,享受国家发放的养老金待遇,现在却身陷囹圄。但老杨认为,目前虽然他已被羁押,但他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还在,应该还是可以到龄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于是老杨向自己的律师提出了要求,希望律师转达给其家人,让家人代表他马上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老杨的家人来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询问,得到的答复是暂时不能办理。羁押人员不能办理退休,这究竟是为什么呢?有没有政策或法律依据呢?不能办理退休意味着将永远失去申领养老金的资格吗?笔者借助本文,就这些问题,为广大读者朋友们做个介绍。
一、羁押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暂缓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此类情况,原劳动部有着比较明确的政策依据。一是《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其中明确:“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亘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二是《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其中进一步明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这也就意味着,羁押人员无论其是在羁押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是退休之后才被羁押,其羁押期间都是暂停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那么对于在羁押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来说,也就暂时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而要等最终的刑事责任承担结果明确之后,再行处理。
二、刑事处罚不意味着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
正如前文所述,被羁押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只能意味着暂时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并不意味着不能享受养老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社会保险法》也规定,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月达到十五年以上。因此,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申领养老金的资格。
因此,当羁押结束之后,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继续申领养老金,刑事处罚不意味着被一辈子剥夺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具体来说,可能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羁押前已经退休,领取了养老金。此种情况下,应当停止发放养老金待遇,直至其羁押期结束释放。释放后,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是在羁押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此种情况下,应当暂缓办理退休和申领养老金手续。若其后被宣判无罪,则应当在释放后立即办理退休手续,并补发羁押期间的养老金待遇;若其后被处以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则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若其后被处以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需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此时,还需要注意两个问题:(1)在羁押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羁押期满后,若没有达到《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申领养老金基本条件,则也不能马上申领养老金,还可能需要按《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延长缴费或一次性补足;(2)羁押期满后,判断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申领养老金基本条件,还需参考《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其1992年之前的视作缴费年限是否能得以计算,还需进一步判断。(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