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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房屋已过户,法院缘何判合同无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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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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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9-07
— 本帖被 兵马大元帅 执行提前操作(2017-09-30) —
        案例:2012年章某向童某借款76万元,将房屋产证、土地使用证抵押给童某,约定在2013到2014年之间还清。事后,章某失约。童某于2015年12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章某偿还76万元借款。该案进入诉调程序。
      2015年12月22日,章某与其妹妹、妹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章某将其名下的房卖给其妹妹、妹夫,房屋的价款为48万元。同日,过户给其妹妹、妹夫。其称,因其欠其妹妹45万元,出售房屋的价款为48万元,抵欠债余3万元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章某。章某自认除此房屋外,别无他产可供执行。后童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章某与其妹妹、妹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章某在房屋转让前,曾到法院调解与原告童某间欠款纠纷的偿还事宜。即其在明知债权人通过诉讼途经追收债务,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其名下唯一的资产转让,难以认定其转让意图为“善意”。
      其次,其选择购房人为其亲妹妹、妹夫,双方转、受让房产采取了以物抵债的方式进行,即非实际支付对价。介于两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仅有借条无付款凭证以及其他证据的印证下,难以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
      再次,章某在转让涉案房屋后就无任何资产偿还原告的债务,事实上损害了原告利益。综上,结合章某兄妹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双方协商过户房产的行为,能够认定为合同法上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原告的诉求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析案:该案中应当注意到法院查明的事实。首先,本案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在嫡亲兄妹间交易。其次,未有对价,系以物抵债,无资金往来凭证,仅有借条此一孤证。再次,无其他证据证明兄妹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最后,被告正处在拖欠他人债务的执行中,突然将唯一的房屋出让给自己的妹妹、妹夫。根据此一系列已有证据,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的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证据规则,推导出被告兄妹为恶意串通的事实,无需用以证据来证明的。此一事实一经确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案的章某兄妹的行为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二)、(三)、(五)规定的情形。故其彼此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实属无效合同。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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