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称月工资4000元,用人单位却说只有2500元,究竟谁说了真话?工资签收单上为何会有半截指纹?上海虹口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以4000元为工资基准计算的加班工资、应休未休年假工资等。2011年8月,林洪进入一家专科医院做电工,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1年8月2日至2014年8月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向林洪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约定合同到期,医院不再与林洪续签劳动合同。然而,林洪未正常办理退职手续,一直在用人单位工作,2014年8月6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4年8月2日至11月1日的试用期协议。2015年5月31日,林洪辞职。
当年10月28日,林洪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后双方均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关于林洪的月工资究竟是多少成为双方争议焦点,由于工资基数决定了其他补偿的数额,因而也是审理的关键。用人单位提供了林洪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的工资单。林洪对工资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每月工资除了银行转账的2500元工资之外,另有15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总额应为4000元。林洪提供了2013年5月、6月等月份的现金签收单照片,表示自己将每月的银行工资签收单及现金工资签收单平铺并骑缝按指纹。而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工资签收单,下方确有指纹,且指纹不完整、指纹下方边缘平整。法庭上,用人单位否定有现金工资,但对工资单上的指纹却未做任何解释。
法院审理后采纳林洪的主张,认定用人单位每月工资由银行打卡和现金签收两部分组成。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以4000元为工资基准计算的加班工资、应休未休年假工资等。(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