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工作”特邀评查员孙洪林律师
案情:前女友起诉分割房屋
前段时间,朱先生收到了法院寄来的起诉状,原来是朱先生的前女友徐女士将朱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本市A处房屋归徐女士一人所有,由其补偿朱先生2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在诉状中,徐女士称其与朱先生曾经是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购买了本市A处房屋,打算结婚后作为婚房使用,后来因为双方性格不合而分手。当初购房时虽然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为两人共同共有,但是首付款大部分都是徐女士出资的,只有很少的部分是朱先生支付的,没有徐女士,朱先生根本买不起这套房屋,所以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朱先生则认为,购房时虽然首付款自己支付的少,但是徐女士在购房时是没有固定工作的,不能从银行贷款,所以这套房屋是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的,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一起贷的。此外,房屋的购买、交房、办理入住、装修等全部是自己一个人处理的,徐女士根本没有参与过,而且装修的钱也是自己付的,贷款也一直由自己偿还,现在这套房屋由自己居住。另外,徐女士在他处还有住房,所以希望法院将这套房屋判归朱先生一人所有,由朱先生给付徐女士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庭审中,朱先生和徐女士双方对该房屋的现有价值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评析:法院应予以分割
《物权法》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目前,该房屋产权登记为朱先生和徐女士两人共同共有,购房时两人为恋爱关系,且以结婚为目的购房,现两人已结束了恋爱关系,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属于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况,因此法院应予以分割。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共同共有关系终止的,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本案中,虽然首付款的出资大部分是由徐女士支付的,但是办理该房屋的交房、入住手续、偿还购房贷款、装修等均由朱先生完成。考虑到该房屋今后的贷款由朱先生偿还,以及该房屋的装修等事项均由朱先生自行完成,朱先生在交房后居住的实际情况,再加之徐女士不具备公积金贷款的资格,所以法院应将该房屋判归朱先生所有,由朱先生按照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给付徐女士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结案:房屋仍归男方所有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该房屋归朱先生所有,由朱先生给付徐女士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