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位于本市卢湾区自忠路某号的房屋是赵阿姨承租的公有住房。73岁的赵阿姨自幼患有先天智障,现又由于年老多病,生活无法自理,常年需要他人照顾。然而,赵阿姨与丈夫孙先生膝下无子,而孙先生也因脑萎缩丧失了自理能力。2009年10月,赵阿姨的妹妹赵丽敏便担当起了赵阿姨监护人的角色。2009年11月,为了能更好地照顾赵阿姨,赵丽敏决定出租赵阿姨承租的房屋,以租金来贴补赵阿姨的生活及医疗开支。然而,令赵丽敏没有想到的是,上述房屋内竟然住着个陌生人小李。小李声称,该房屋是赵阿姨丈夫孙先生的侄子小孙出租给他居住的,自己有合法的房屋租赁手续。赵丽敏通过多方打听获知,原来小孙早在2000年就经孙先生的同意将户籍迁入了该房屋,目的就是将来能够承租该房屋。现在,赵阿姨和孙先生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房屋又空置多年,小孙便将房屋出租牟利。为此,赵丽敏认为小孙的行为侵犯了姐姐赵阿姨的合法权益,便多次找到小孙,要求小孙退还房屋的租金,并将户籍迁回自己的住处,但均遭到了拒绝。无奈,赵丽敏只能以姐姐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孙对系争房屋无居住权。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系争房屋是赵阿姨家的祖产,是解放前赵阿姨的父亲购置所得,解放后变更为公有住房,但仍然由赵阿姨家承租至今。2000年,小孙经孙先生的同意将户籍迁入,但并未实际居住,而是一直与其父母同住。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小孙对系争房屋无居住使用权。
律师分析:
本案中,小孙的同住人资格之所以没有被法院确认下来,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从系争房屋的来源看,该房屋系赵阿姨家的祖传产业,小孙对系争房屋的取得无任何贡献。第二,小孙只是将本人的户籍迁入系争房屋,而并未实际居住;第三,本案的原告赵阿姨系无行为能力人,虽然小孙将户籍迁入了系争房屋,但明显是对赵阿姨权利的侵害,从小孙及监护人孙先生之间迁移户籍的这个行为上看,是明显地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的行为,对此,赵阿姨的权利应该被保护;第四,小孙在浦东有居所,虽然该居所系其父母名下的产权房,但系单位分房,小孙对该居所的取得是有贡献的。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规定,所谓的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所以,本案中的小孙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上海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