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老伯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限2年,并指定孙子王益为受益人。一年后,王老伯带孙子王益旅游,不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祖孙双双遇难身亡。事后,王老伯妻子孙阿姨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给付孙阿姨保险金20万元。王老伯的儿媳小张得知这一情况,要求婆婆孙阿姨返还这20万元保险金,双方协商不成,小张将婆婆孙阿姨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伯先于孙子王益死亡,这笔保险金应属王益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据此,法院判决这笔保险金由王益的父亲和母亲 共同继承。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有关条文的精神,人身保险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当给付他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他的人身保险金则应作为死者的遗产处理。本案,王老伯指定孙子王益为其受益人,则此20万的人身意外保险金就不是王老伯的遗产,而是孙子王益的个人财产。本案具有一定特殊性,即王老伯与其人身意外保险金的受益人王益同时车祸死亡,此时,王老伯与孙子王益的死亡先后顺序就非常重要,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仍可成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予以继承。”(上海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