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为何不回答青岛中能疑问今天拿到一堆材料,才知道青岛中能和刘健、广州恒大的官司居然还没有完结。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年半,青岛中能居然还在花费巨大的精力紧追不舍,中国足协竟然在一年半的时间里,都没有把这个案子断清楚,实在奇葩。
说实话,我看了一大堆材料之后,对于青岛中能、刘健和广州恒大三者之间的是非没有太大兴趣,也没法搞清楚究竟孰对孰错。不过,我非常纳闷的是,本来是青岛中能和刘健两者的问题,现在竟然成了中国足协的“烫手山芋”。
另外,中国足协作为中国足球的最高管理和指挥机构,也是中国足球的最高权威机构,在青岛中能的案件中,面对青岛中能的诉求,中国足协完全有能力有责任,把青岛中能的一大堆疑问或者质疑解释清楚。但是,青岛中能在材料中表示,中国足协从未就哪怕其中的一个疑问,给他们一个明确的官方说明。
一般情况下,权威机构不做任何解释存在如下几种情况:1、死猪不怕开水烫;2、不屑于解释;3、对于其中的问题,另有隐情没法解释。不知道,中国足协属于哪一种。
这其实是一个经典的案例。但是,我阅读了大量的材料之后发现,中国足协在处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把“行规”和“法律”完全混淆在了一起。其实,本来很简单,行业内部的事情,就根据“行规”解决;行规解决不了的,就归法律解决。而不是,中国足协自揽麻烦,把行规和法律搅在一起,不知所终。
对于青岛中能海量材料中的疑问,下面列举一下,我们一起研究,看看中国足协是否应该给出合理的解释;
1、青岛中能提出,在中国足协2014年9月16日公布的盖有大红公章的《关于刘健和青岛中能俱乐部工作合同纠纷通告》中,明确写明送交司法鉴定的时间为2月27日,而在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第017号《终局裁决》中委托鉴定的具体时间是3月6日,所以青岛中能怀疑有两次司法鉴定。
疑问:说实话,在涉及到断案的文件时,别说时间相差8天,就是相差一天都不行吧。两个文件都是在行业内部具有法律效力的红头文件,同一件事情的委托时间为什么差了一周之多?是中国足协文件中的笔误还是的确另有隐情?红头文件不是儿戏,里面出现矛盾冲突不是小事,中国足协应当给出合理的解释。
其实,如果没有隐情或者没有任何问题,中国足协可以承认文件中的时间弄错了,也可以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是2月27日委托鉴定或者3月6日委托鉴定的证据,然后让青岛中能闭嘴就完了,没有必要让青岛中能抓住红头文件的漏洞不放。
2、青岛中能提出,没有任何文件规定证明中国足协可以给刘健的注册大开绿灯,刘健上场比赛只能等到二次转会窗口关闭的时候才能进行注册。另外,青岛中能还质疑,刘健上场打比赛的时间4月12日,但是注册时间却是5月4日。
疑问:这事也简单,如果有正式的文件规定,直接拿给青岛中能就完了;如果没有正式的文件规定,中国足协也可以出台一个临时的“特事特办”的文件,让青岛中能闭嘴就是了;或者,中国足协可以给青岛中能一个口头答案也行。这么简单的事情,中国足协就是不给任何具体的说法,青岛中能不闹腾才怪。
至于刘健的注册日期滞后于上场比赛时间的问题,中国足协也可以给出具体的证据,证明刘健上场比赛没有问题。这些既不是什么需要保密的事情,也不是任何单位的机密,中国足协有什么不能给青岛中能的?是让青岛中能闭嘴有利,还是让青岛中能抓住诸多的漏洞穷追猛打有利?
3、青岛中能提出,他们单位的备案合同、青岛市足协出具的在青岛市足协备案合同的证明显示,刘健在2010年签订的合同是从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但是为什么在中国足协备案的合同被篡改,请中国足协给出解释。
疑问:我们不关心在中国足协备案的合同是从2010年改为2009年还是其他,我们关心的是,为什么中国足协的备案合同会被篡改?备案合同被篡改属于什么性质?中国足协对于备案合同被篡改如何处理?
备案合同,属于特殊的“档案”,“档案”被篡改属于大事还是鸡毛蒜皮的小事?
4、青岛中能在材料中说,中国足协的制式合同中有条款,在涉及到合同是否到期的时候,以备案合同为准。刘健提供的合同在2013年12月31日到期,备案合同也是如此,为什么对刘健就以备案合同为准,而对青岛中能就不坚持“以备案合同为准”?
疑问:我们没有具体看过中国足协的制式合同,也不清楚中国足协的相关文件。不过,中国足协当初之所以坚持“以备案合同为准”,就是为了避免各种复杂的纠纷。没有想到,在处理青岛中能和刘健合同纠纷的时候,中国足协没有坚持“以备案合同为准”,决定给青岛中能提供的2013版合同进行司法鉴定,结果本来是青岛中能和刘健的问题,搞成了都是中国足协的问题。
其实,“以备案合同为准”就是行规,在这个行规下,任何复杂的合同问题,都会在行业内部得到轻松地解决。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则让当事人通过法律去解决,而不是中国足协深陷其中,难以自拔。
5、青岛中能在2014年9月份就自己被罚款40万、扣除联赛积分7分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纪律处罚,中国足协在当年的10月13日开庭审理,时至今日依然没有结果,理由是“案情复杂,延期裁决。”
疑问:此前,中国足协做出了第017号的终局裁决,然后纪律委员会又据此做出了罚款40万、扣7份的处罚,言之确凿,证据充分。为什么到了青岛中能要求撤销处罚的时候,就变成了“案情复杂,延期裁决”?既然是证据确凿,有什么复杂的?既然案情复杂,是案件中另有隐情,还是发现此前的裁决和处罚存在问题?
一个本来看上去证据确凿的案子,拖了接近8个月还没有结果,中国足协是不是应该提高一下工作效率。
6、青岛中能在材料中提出,在中国足协备案的合同为大合同,后来签订的合同属于每年为球员“办理注册”用,备案和注册是不同的,因为很多球员的工资和薪水、目标等都会一年一变,中国足协不能说“后签合同大于先签合同”。青岛中能表示,根据中国足协规定,球员的合同变更必须做出书面说明并且备案,青岛中能和刘健都没有书面说明过合同变更的问题,且俱乐部不可能把球员本来在2014年12月31日到期的合同,弱智到改为2013年12月31日到期。
疑问:真晕菜了,什么备案合同、注册合同等等,中国足球的合同还真复杂。我们也不知道中国足协究竟有没有球员合同变更需要递交书面说明并且备案的条款,如果有这样的条款,中国足协所谓的“后签合同大于先签合同”就不成立;如果没有,中国足协也不能靠一句话断定后签合同大于先签合同的问题,也必须考虑行业内部的具体情况和规律。
这种事情,我觉得依然是首先用行规解决,行规解决不了由法律而不是中国足协去解决。其实,对于青岛中能这样的疑问,中国足协也可以拿出相关的文件规定,而不是靠口头的理解却对意见事情定性。只有这样,中国足协才能服众,今后才不会出现类似的问题。
7、青岛中能哭诉,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之后,他们立即递交了补充鉴定申请,中国足协接受了申请,但是在没有安排补充鉴定的情况下,竟然立即宣布了终局裁决,程序严重违规。
疑问:看了这个材料,才知道在“终局裁决”出台之前,中国足协已经接受了青岛中能的补充鉴定申请。这个补充鉴定是否和司法鉴定紧密联系?是否会对司法鉴定结果产生影响?仲裁委员会既然接受了补充鉴定申请,为什么不进行补充鉴定就立即做出了“终局裁决”?
也许,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认为补充鉴定也是同样的结果,问题是“结果”是由“断定”做出吗?也许,这期间另有隐情,所以仲裁委员会不得不在没有做补充鉴定的情况下违规做出了终局裁决。
但是不管什么情况,为什么接受了补充鉴定申请却不去做补充鉴定,总要给个解释吧。
8、2015年4月16日,中国足协就青岛中能诉刘健和广州恒大违约赔偿案,以及广州恒大反诉青岛中能赔偿1亿元案件开庭,至今没有结果。
疑问:这个案子,当时说是两周之后出结果。我们数学可能不是很好,从4月16日到现在应该快60天了吧,而两周是14天,为什么过了这么久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
青岛中能的材料中还有几十个疑问,咱们不清楚是怎么回事,也不一一列举了。但是,中国足协不应该做鸵鸟,应该大胆露脸解释诸多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更加权威。否则,只能任由别人打脸。
就像是此前的裁判办主任刘虎被质疑、现在鲁能事件中那个“到底越位还是不越位的球”一样,如果中国足协能够在第一时间给出权威的解释,拿出确凿的证据或者文件规定,就不会有这么多幺蛾子。